处罚决定文书号:邯市监处罚(2022)(CT)第090200号
处理依据:当事人未对其购销人员建立培训档案的行为属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丛台区中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负责人王相奇全程陪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有购销人员2名,现场不能2021年以来2名购销人员的培训档案,经现场询问,该药房未对其购销人员王翠平、杨丽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的知识培训,也未建立培训档案。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邯)市监责改(2022)09006号和当场处罚决定书(邯)市监当罚(2022)0160号,责令于2022年6月13日前整改上述行为并给子警告。2022年6 月14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丛台区中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进行整改复查,发现依旧没有对2名购销人员(王翠平、杨丽)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的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邯)市监询通(2022) 09006号。本局于2022年6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未对其购销人员建立培训档案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6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场拍照并录像。
处理决定:1、罚款140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07月11日
据公开信息显示,丛台区中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谢某,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
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企查查、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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