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邯环罚字﹝2022﹞03-42号
处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西侧裸土用塑料布只覆盖一部分,未完全覆盖到位,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
处理决定:罚款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11/14
据公开信息显示,鸡泽县相甫玛钢厂负责人:段某某,地址:邯郸市鸡泽县双塔镇,经营范围:玛钢铸件、五金索具、生产。
来源:信用中国(河北邯郸)平台、企查查、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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