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邯山综执当罚决字WS(2022)1-5号
处理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邯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三章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法(违规)行为:疫情防控检查中发现在治疗桌上放有“利尔康”84消毒液3瓶,无该消毒液的进货检查验收记录
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叁千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08月10日
据公开信息显示,李红苗口腔诊所负责人:李某某,地址:邯郸市邯山区,经营范围:口腔诊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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