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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5月1日实施 市民随意投放生活垃圾或被罚款

来源:河北新闻网编辑:保存2021-04-08 18: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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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民未在指定的地点或指定收集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有可能被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近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根据《条例》,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分别为:

  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橡胶、废织物、废家具、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胶片、废日用化学品、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和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条例》还明确,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配套建设收集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新或者改造。

  农村地区应当配备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设施、场所依法受到保护,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撤)除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撤)除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按照《条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车站、机场、码头、轨道交通、商场、超市、市场、旅游景区、体育场、公园、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

  各类宣传、促销等户外活动现场,由组织单位负责。

  违规投放将被罚款

  市民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根据《条例》,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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