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石家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石家庄城区范围内禁止流动商贩销售肉品,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如有违反,将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对违规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 肉品包装物应有检疫标志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修订案)》中所称的肉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熟制的胴体、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等。
畜禽在离开饲养地前,货主应在法定时限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定点屠宰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疫。对屠宰检疫合格的肉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监督屠宰厂、点在畜禽肉品或者规定的肉品包装物上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监督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销售肉品应附有动物检疫、检验标志。未附有检疫标志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肉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的一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 定点屠宰厂不得收购私宰肉品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收购私宰畜禽肉品,否则将没收收购的私宰肉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得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志以及添加违禁物质的畜禽,否则没收畜禽及肉品,并处货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在厂区内从事与畜禽定点屠宰无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给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不得屠宰死因未明、病(毒)死畜禽及已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畜禽;不得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3 不得私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否则由市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及违法所得,对违规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
4 建立肉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系统和制度,如实记录上传其屠宰的畜禽来源、产品流向、肉品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外埠(含进口)肉品在本市销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修订案)》的有关规定,并纳入本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管理。外埠肉品进入本市批发销售,经销企业应当按批次及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本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管理平台。
城镇零售商销售肉品应当具有固定柜台和防蝇防尘设施,明示相关证明并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城区范围内禁止流动商贩销售肉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