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出租汽车服务企业:
为缓解近年来人工工资等费用持续上涨对巡游出租车运营成本的影响,促进客运出租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友邻市的管理经验,经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定(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16】33号),决定对沧州市区巡游客运出租车运价进行调整,并建立巡游客运出租车运价与车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巡游客运出租汽车(不分车型)运价
(一)起步价:基价公里为2公里,起租费6元。
(二)车公里运价:基价公里2公里后每车公里运价为1.50元。
(三)空驶费:租用车辆单程载客行驶,超过 6公里部分加收车公里运价的50%。往返乘车的车公里运价为1.50元,不得收取空驶费。
(四)等时费:每满5分钟加收1公里运价,不足5分钟免收等时费。
(五)夜间收费:在晚上23时至次日5时之间,每车公里运价加收0.20元。
(六)出租汽车通过收取通行费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时,所收费用由乘客负担。
(七)计价单位按每100米计价。乘客票价保留到角,尾数不足一角的四舍五入。
二、巡游客运出租车运价与车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以车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3.46元为基期价格,以4.16元为联动机制启动价格。当车用天然气价格达到以及高于每立方米4.16元且稳定一个月时,每乘次加收0.50元燃料附加费;当车用天然气价格达到及高于每立方米4.86元且稳定一个月时,每乘次加收1元燃料附加费;当车用天然气价格降至上述各点及以下且稳定一个月时,相应下调直至取消燃料附加费。当车用天然气价格达到以及高于每立方米5.56元且稳定一个月时,考虑调整出租汽车客运价格。
当车用天然气价格上涨到联动机制方案规定的价格区间时,出租车经营服务企业(或行业协会)提出加收附加费的申请,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由市发改委批准执行。当车用天然气价格下降到相应区间时,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启动联动机制。
三、相关规定
(一)各出租汽车服务企业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此次调价工作,督导出租车经营者严格执行规定的运价政策,实行明码标价,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二)本通知自2016年12月26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沧州市主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沧价经费字[2012]第14号)同时废止。考虑出租车计价器的调整需要一定时间,没有调整计价器的出租车仍执行原运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