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您来到邯郸之窗! 
资讯 视频 文化 科技 体育 娱乐 旅游 原创 财经 美食 分类 人才招聘 汽车 建材家居 房产 返回首页

散布“保定街头捅人事件”谣言造谣者被拘留5日

来源:保定日报编辑:郭鑫2016-11-24 14:52:06
分享:
  日前,记者从警方获悉,蠡县一男子因通过微信公众号散布“河北保定某县商场门口发生捅人事件”谣言,被行政拘留5日。

  据了解,11月15日,微信公众号“蠡县新生活”发布题为“河北保定某县商城门口发生捅人事件”的文章并配现场图四张,文章称“15日下午,河北保定某县商场外,一男子因发现妻子有外遇,持刀对其连捅数刀,目前,该男子已被相关部门控制,女子伤亡程度不明确”。文章发布后,立刻在网络中大量流传,腾讯大燕网保定站也对其进行了转发。记者调查时发现,该谣言最早曾以视频的形式流传,发布者曾称事发地为西安,随后被当地警方证实为假消息。

  16日上午,由于该消息传播极快并被知名网站转发,在网络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保定网警很快介入调查。经过核查,“蠡县新生活”所描述的行凶案件,实际是11月12日发生在贵州六盘水钟山区市场路南侧路口一服装店东侧外墙下。随后,保定网警立刻联系了腾讯大燕网保定站,删除了该虚假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据进行进一步调查。

  很快,警方找到了微信公众号“蠡县新生活”的相关责任人,据警方介绍,微信公号“蠡县新生活”法人代表为刘某某,男,36岁,蠡县人;运营人员徐某某,女,31岁,蠡县人。徐某某在微信群中看到“一服装店外一男子用刀捅女子视频”后,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主观认为是保定周边某县商城门口发生的事情,遂截图四张,采用“河北保定某县商城门口发生捅人事件”的标题,经过刘某某的审核后进行发布。经询问,刘某某和徐某某承认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的文章,目的是为了吸引网民眼球增加阅读量。经民警批评教育,该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不再发表未经核实的文章。蠡县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微信公号“蠡县新生活”法人代表刘某某依法行政拘留五日,对徐某某依法处罚500元罚款。

  保定网警提醒广大网民,在互联网上散布不实信息,如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制造、传播网络谣言者的法律责任。

'; dom.insertHtml(html);position.floatLeftCenter('ad_left'); } function ad_right(){ var html; html = '
关闭
'; dom.insertHtml(html);position.floatRightCenter('ad_right'); } myEvent.add(window,'load',ad_left); myEvent.add(window,'load',ad_right);
资讯 视频 文化 科技 体育 娱乐 旅游 原创 财经 美食 分类 人才招聘 汽车 建材家居 房产 返回首页 视频

地址:邯郸市水院北路甲23号 客服热线:400-707-4888 经营许可证:030030号
邯郸之窗  www.lagcwx.com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在线交流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010-82615762 通信管理局ICP证:冀B2-20080045 冀ICP备1201550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