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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一男子驾车撞倒拾荒老人致其身亡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编辑:小K2016-07-14 10: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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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车时撞倒拾荒老汉,送至医院救治后一直联系不到其家人。对于市民江先生来说,这确实是件头疼的事情。但直到老人医治无效去世,江先生都没有离开,而是尽自己能力让老人走得安详。但由于种种原因,江先生拖欠医院的部分医药费用迟迟未结清。最终医院将江先生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市民驾车途中撞倒拾荒老人

  2015年12月30日,市民江先生驾驶机动车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旗大街下桥口时,撞上一名步行横穿机动车道的拾荒老汉。事故发生后,江先生迅速下车拨打了110及120电话报警求助。赶到现场的急救车将老汉送至附近医院进行抢救。

  民警赶到医院后,未从老汉身上找到任何能够证明其身份的相关信息。由于民警在公安失踪人口登记中也没有找到符合其特征的人员,加之老汉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因此他的详细身份最终也无法确定。一同赶到医院的江先生没有逃避,让医护人员全力救治老人。

  “人是我撞的,不管能不能找到他的家人,我都得负责到底!”从事故发生后到医院抢救,江先生一直陪在老汉身边。入院治疗期间,江先生先行垫付了8万元医药费,还请了护工来照顾。

  拖欠3万余元医药费被医院告上法庭

  但是,现实情况并没有向江先生希望的方向发展。由于江先生的汽车只投保了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了1万元。治疗一段时间后,江先生所交的医药费花光了,这也让江先生背负了较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尽管医院仍然在对昏迷的拾荒老汉进行救治,但江先生在后期一直没有继续交纳医药费用。

  住院治疗200多天后,无名老汉最终因为车祸致全身复合伤后长期卧床并发支气管肺炎死亡。老人离世后,江先生主动负责将老人安葬。但此时,依然拖欠着医院3万余元医药费用没有结清。为了追讨拖欠的医药费,医院将江先生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石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原告医院认为,无名老汉在住院治疗期间,医院为其提供了医疗服务,江先生应当支付医疗费用。此外,老人住院治疗期间都是医护人员个人出资为其购买食物,并且在江先生聘请的护工离院后仍照顾其日常生活,对于这些超出医疗责任范围的费用应由肇事者江先生和其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赔付。

  对此,被告江先生称,事故认定需要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可是事发后老人一直昏迷,所以事故责任只能由自己全部承担。老人住院后,他在垫付医药费的同时主动聘请护工照顾老人,并在老人离世后负责将老人安葬,已经尽了很大的责任。此外,保险公司对医院主张的用药费用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则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医院主张的费用已超出其应承担范围。

  法官调解达成协议 交强险赔付要分情况

  鉴于未找到无名老汉的亲属,医院以及肇事者江先生都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法官建议调解。休庭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江先生给付拖欠原告医院的3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赔付被告江先生垫付的丧葬费6000元。对此调解结果,江先生、保险公司及医院均表示接受。

  审理该案的桥西法院审监庭代理庭长曹利伟解释,在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受害者死亡且没有亲属的情况下,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他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只能由受害人的亲属行使相应的民事索赔权利。

  针对江先生撞倒无名拾荒老汉一案,曹利伟称,由于拾荒老人住院期间一直昏迷,无法讲述事发时的情况,交管部门在出具事故证明后,并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因此,法庭认为江先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需支付共计11万余元的医药费用。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交强险的赔付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的费用限额共分三种,分别为医疗费最高1万元、死亡伤残最高12.2万元及财产损失最高2000元。该案中保险公司最早赔付的1万元是合理的医疗费赔付,江先生垫付的6000元丧葬费也应由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一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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