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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还是敲诈?消费者吃方便面不适索赔却被判8年

来源:华商报编辑:小K2016-01-14 09: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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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了4包方便面,吃了后腹痛腹泻,这才发现方便面已过期。经过检测,方便面里的醋包汞超标,黑龙江男子李海峰随后向方便面生产厂家提出450万元巨额索赔。近日,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其实,类似“过度维权”并不鲜见,但真正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刑的,并不多见。

  案件回顾吃方便面腹痛向厂家索“惩罚性”赔偿

  据媒体报道,2014年12月,黑龙江货车司机李海峰送货途中在一家超市购买方便面充饥,食用后出现腹痛腹泻症状,随后李海峰发现四包方便面已过期将近一年,此外,醋包里有明显异物。

  李海峰从网上找了西安的一家检测机构。“把这个醋包邮到西安国联质检去检测,对方说有检测资质,检测出来汞是0.459,超标4.6倍。亚硝酸盐是11毫克。”李海峰的母亲谷玉秋说。

  李海峰随后将检测结果寄给今麦郎公司索赔。谷玉秋说,他们一直主张数百万元人民币的“惩罚性”赔偿。法院判决书显示,李海峰方面一开始要求赔偿300万,随后增加到500万,最后定为450万。

  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李海峰在个人微博及互联网上发布今麦郎公司产品中汞超标、有工业盐及致癌物等言论及其在西安国联质检所拿到的检测结果。2015年3月27日,今麦郎公司报警。今麦郎集团办公室主任芦海英表示,李海峰所持的报告是不具有资质的机构做的。

  因为今麦郎公司总部在河北邢台市隆尧县,同年5月29日,隆尧县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6月3日,开始网上追逃。

  2015年11月4号,隆尧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峰犯敲诈勒索罪,向隆尧县法院提起公诉。隆尧县法院于当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李海峰的母亲谷玉秋表示,目前已向邢台市中院提起上诉,并被受理。

  主审法官要几百万社会观念不能容忍

  案件的一审宣判结果,立即引发关注。隆尧县法院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曹贵法在接受采访时说,判决依据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法院认为,李海峰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曹贵法表示,他买方便面没有凭据,超市老板也说没卖给他,他没有选择向超市索赔,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权,并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有损失且他的损失与今麦郎公司有关,就直接向今麦郎公司提出索赔450万。“方便面一袋就算卖五块钱,你要几百万是社会观念不能容忍的。”

  二是李海峰还通过各种手段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考虑到李海峰敲诈行为未遂,已从轻判决。

  法律分析1 构成敲诈勒索但量刑过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维权曝光有两点需要把握,一是真还是假。李海峰买了几包过期方便面且醋包有结晶,并得到了解释,这个情况,他以曝光别人产品质量说有致癌物质、吃了拉肚子等等,说的都不是事实。曝光真相永远受欢迎,但是编造是不正当的。第二,在自媒体时代,在厂家非常在意产品质量的时代,编造他人产品有致癌物散播,对于产品形象和品牌有不良影响,并足以导致他人违心、被迫处分财产或给予财产。他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

  但是阮齐林认为,从李海峰个人影响力及可能的获赔结果来说,八年六个月的定罪量刑过重:第一他没要到,第二要到的可能性基本没有。但这不是说他不构成敲诈勒索,他构成了,但是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微弱,造成的损害主要还是厂家的声誉。

  法律分析2 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向前昨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分析了此案。

  他首先明确表示,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他说,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与维权的索赔数额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不能相混淆。在消费者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即便索赔数额过于巨大,他的行为也并没有任何形式的违法。超过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法律可以不支持,但是并不代表消费者不可以提出超过法定标准的赔偿金额。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还需要考虑消费者的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是否存在恐吓的行为等。如果消费者是在行使权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即使使用了威胁、要挟手段,仍然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通过网络、媒体维权不是敲诈

  唐向前表示,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方式进行维权,只是消费者维权的手段,并不属于敲诈。索要巨额赔偿在民事纠纷案件很常见,对于消费者的“天价索赔”,商家完全可以拒绝,这并不属于敲诈。如果消费者公布的材料有问题,侵犯了商家的名誉权,商家完全可以通过发起名誉权诉讼的方式进行法律救济,无需刑法伺候。刑法具有谦抑性,应当谨慎对消费者适用刑罚。

  食品索赔可获10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很明显,如果消费产品为食品,消费者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维权,赔偿额度也较高。

  唐向前律师最后提醒消费者,如果购买到过期产品,或者购买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应保存好购物发票等凭证,以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为主体进行维权。华商报记者王永华李耀华

  声音

  遇高额索赔企业应淡定

  企业在遭遇消费者高额索赔时,应淡定从容,虚心倾听消费者的维权诉求,并真诚地提出公平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而不宜简单地将高额索赔一概视为敲诈勒索而诉诸刑事手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李海峰应判决有罪,但直接原因并非他索取天价赔偿,也不是因为他要找媒体曝光,而在于他歪曲了事实,故意将过期食品存在问题与今麦郎食品致癌相混同,维权方式上的违法性导致其民事维权基础丧失了合法性,最终需承担刑事责任。——《京华时报》

  案例

  “过度维权”判刑的不多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去年6月发布的食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中,有5起案例的经营者因为销售的食品有问题赔偿了消费者10倍价款。这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的。

  而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为数不少的“天价索赔”、“过度维权”。这些事件中,被拘留的有之,真正被判刑的并不多见。

  电脑有问题向华硕索赔500万美元

  2006年2月,黄静花2万余元购买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使用中多次出现故障,经华硕售后几次检修后,发现华硕公司涉嫌使用工程样品CPU。黄静委托代理人与华硕公司多次谈判,谈判中,以向媒体曝光为由,向华硕提出了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此后,华硕向警方报案称其受到敲诈勒索。之后,黄静被捕。2007年11月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于2008年9月作出刑事赔偿确认书:“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维权行为,所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女儿喝毒奶粉中毒反复索赔被抓

  2012年,李某的女儿查出三聚氰胺中毒症状,在向奶粉生产者某乳品公司索赔60万元被拒绝后接受媒体采访,质疑该乳品公司是“假洋品牌”,随后该乳品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向其女儿赔偿40万元的“和解协议”,李某书面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之后,某电视台播出了介绍李某维权过程的节目。某乳品公司认为李某旧事重提必有目的,于是派人再次约谈李某。这次李某提出索赔200万元,理由是补偿其妻因此事流产以及孩子的后续医疗费用和保险金等。之后,李某与某乳品公司及其他乳品公司谈判十多次,称要求得不到满足将使该事件进一步扩大升级。某乳品公司及其他乳品公司遂均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在出差期间被警方抓获。

  冰淇淋有布头索赔50万最终敲诈罪名不成立

  1999年,王某购买冰淇淋后发现上边沾有布头,故向生产商要求50万元的赔偿金,双方协商不成,王某坚持要求至少近29万元的赔偿金,公安局以敲诈勒索为由将其拘留,上诉法院最终认定该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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