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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迎来供暖季:“一管到户”后暖气不热找谁修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编辑:小K2015-10-20 10: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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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1

  “一管到户”后暖气不热找谁修

  刘先生:我住二监狱宿舍10号楼一层楼头,暖气连续几年不热。去年二监狱曾派人整修过,但是没修好。今年转到供热公司负责了,能否帮着修一修?

  答复:在串联式供暖管道中,管道内的杂物容易在一楼住户的暖气管道内堆积。一楼住户的暖气不热问题,多数是由管道内杂物堆积过多造成的。建议发现暖气不热的一楼住户,可向负责小区供暖的供热企业说明情况,由供热单位对有关公共管网进行整修,户内的供热管道整修问题,可请供热企业进行指导。

  问题2

  自行“串改并”该不该交接口费

  宋先生:我是卓达书香园小区的居民,我家自行把暖气“串改并”了,前些天小区贴出通知让我们这样的业主登记,去登记的时候物业又说需要交纳400元的接口费,不知道这项收费是不是合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复:如果自行“串改并”,用户只是对户内管道进行了整改,而未连接主管网,那么连接主管网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人工费及材料费。

  问题3

  新小区地暖室温什么时候能达标

  师先生:我是绿园梧桐花园的业主,去年供暖期间屋里很冷,都开着空调,今年“一管到户”后室内温度能否达标?

  答复:对于新入住小区的地暖用户来说,如果其周围邻居均未入住的话,会造成一定量的热能流失。如果今年仍发现室内温度不能达标,可拨打供热企业的投诉电话,请工作人员检查是否为管道问题。

  问题4

  室外公共管道维修谁负责

  董女士:我想了解一下,室内的管道归我们管,屋外至主管道的管子由谁来维护?

  答复:实行“一管到户”前的“供热企业+小区物业”的管理模式,热源到小区换热站的第一次管网由供热企业管理,换热站以及小区的二次管网由小区物业或其他单位管理,造成了供热管理的不系统、不专业,特别是长期运行的换热站出现的设备老化、损坏等问题,造成供热效果差等,有的还会引发供热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一管到户”后,将解决供热分散管理遇到的问题,弥补一次热网管理与换热站、二次热网管理衔接的漏洞。自“一管到户”实施后,室外公共管道均归供热单位负责。

  问题5

  银通小区是哪家公司负责供暖的

  李先生:银通小区54号楼暖气今年能热吗?去年室温才十四五摄氏度。暖气不热了找哪儿哪儿都不管,都不知道是哪家单位供暖的。

  答复:银通小区是由富奥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供暖的,如果出现暖气不热的情况,市民可拨打该公司的投诉咨询热线反映情况,由该公司派人解决。

  问题6

  物业总关阀门怎么办

  暖气费为啥还是物业收

  赵先生:我是大经街鼎嘉府邸的业主,去年物业总是关阀门,暖气不热,今年是否还会出现这种现象?今年暖气费为什么还是物业收?

  答复:今年是实施供暖“一管到户”的第一年,按照规定,取暖费将由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收取。但是,由于各个供热企业刚刚完成“一管到户”交接工作,庞大的供热面积、众多的热用户,需要磨合、交接的工作还有不少,这使得不少供热企业担心直接收取取暖费有些力不从心。

  为此,“一管到户”后,供热企业成为责任主体,负责对服务区域所有居民用户的供热“一管到户”,但是考虑到具体情况,采用两种模式实施管理:一是由供热企业与用热居民直接签订用热协议,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管理到户。二是供热企业与有供热专业管理能力的受委托单位(一般是物业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受委托单位负责供热管理到户。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医院、学校、军产、铁路、省直单位、城中村等居民小区,有完善管理机构,能够保障供热,且自愿自行“一管到户”的,产权单位向各区供热主管部门提交自愿“一管到户”承诺书,经各区供热主管部门确认后,由供热企业与相关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管理权利和义务,由现有管理单位实施“一管到户”,取暖费继续委托物业公司代收。至于该小区物业关阀门的问题,如果今年市民发现这样的情况,可留存证据后,拨打桥西区供热服务热线:0311-88606569反映。

  问题7

  室内公用管道有漏点谁维修

  石先生:我是槐北路槐东小区无线电14厂宿舍的,住在一楼,我家室内有公用管道,这段管道有4个漏点,而且管道还是串联的,将近3年了一直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答复:市民可先拨打供热企业投诉电话报修,如果出现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市民可依次向区、市供热管理部门投诉,我们将督促相关供热企业维修。

  问题8

  去年供暖期间停过暖,相应取暖费何时退

  宋先生:石门小区前年与去年供暖期间都停过暖,一直不给退费,晚缴取暖费要收滞纳金,一直不给退停暖费是否也应该给滞纳金?

  答复:《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明确规定:供热企业维修设施应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热用户;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并按约定退还停供时间的相应热费。通常情况下,应退费用会在第二年收取取暖费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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