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介绍,吴某系河北人,因务工借住在姑姑家,而被害人小花(化名)系吴某姑姑的外孙女,也一直居住在吴某姑姑家,二人平时关系较好,吴某对小花也较为疼爱,时常赠送小礼物给她。2014年7月,吴某单独将被害人带至山上游玩,看四周无人后,突然起意,不顾小花的哭诉和恳求将其强奸。小花回家后经常精神恍惚,被母亲询问后才将被害经过说出,被害人亲属遂报警。
2015年1月,吴某在北京某长途汽车站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后逮捕。开庭审理前,小花的亲属为吴某出具谅解书,称不要求任何经济赔偿,对吴某的罪行,看在亲属关系上,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为满足淫欲,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吴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男子吴某借外出游玩之机,强行与其不满12周岁的表外甥女发生性关系,因自愿认罪且获家属谅解,被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