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获刑
终审罪名变更为诬告陷害罪,刑期仍为一年半
对上述调查结论,陈春薷仍然不服,举报的结果是她下了岗。2007年4月,她被要求转岗负责流动客户,半年之后也没有续签合同,从此失去工作,只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
陈春薷开始到河北省、北京等有关部门继续告状。
之前的法院判决中显示,检方对其指控的主要事实是,不停地上访告状,特别是在2008年4、5月份,陈春薷在北京上访期间,接受“他人”视频采访,控告上述告状内容,接受采访的视频在互联网多家网站上出现。
陈春薷告诉南都记者,当时她上访走到陶然桥桥洞下,看见有个中年妇女拿着摄像机给访民录像,她一打听,对方说是电视台,她就问对方是否可以采访她,对方表示同意,陈春薷就对着摄像机说了自己举报行长之事。
对于这段接受采访的视频如何出现在网站上,陈春薷称并不知情,但在2008年7月,她在北京被唐山警方和当地驻京办人员带回到丰润区公安局,并被戴上手铐,调查的警察拿出视频光盘,称她在网上做节目、演讲,诬告陷害被举报人。
在被从北京带回唐山后,警方要求陈春薷写息访罢诉保证书,陈春薷不同意。当年7月30日,丰润警方将其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刑事拘留。2008年8月9日,丰润区检察院批捕。9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10月15日,正式起诉。2008年12月,丰润区法院以诽谤罪判处陈春薷有期徒刑一年半。陈上诉到中院,同年9月26日,唐山中院终审判决中,罪名变更为诬告陷害罪,刑期仍然一样。
无罪迟来
对于这个“有条件”的无罪,陈春薷仍然不服
2010年1月29日,陈春薷刑满释放。
对于陈春薷所涉嫌的罪名,其辩护律师杨学林认为,陈春薷没有捏造事实。陈春薷所举报的内容中,对于私设小金库,检方的调查称没有,但是让被举报人自证清白明显不当;对于被举报人借修车之机虚开发票,经检方调查,确有部分虚开,虚开修理费用于该行招待费,同时被举报人虚开发票,套取农行公款,用于招待他人,这就是账外账,即俗称的小金库,也从另一个侧面佐证陈春薷举报农行有小金库确有其事。
对于引发陈春薷告状的贪污职工工资问题,检察机关的调查结论证明农行确实曾经截留职工工资,由此可见,陈春薷的举报依旧是真实的。对有些问题,检方只在报告中提供了结论,但没有说明调查方法,因此该调查结论的真实性存疑。
陈所反映1000万元贷款无法追回问题方面,检察机关的报告同样证明,这1000万元贷款没有被追回,确因被举报人轻率解封被查封资产所造成,所以陈春薷的举报是真实的,没有捏造。
检察机关对于贪污单位房屋租金的调查结论是“因对方签协议的经理已经去世,故无法确定”,即可能真,也可能假,而既然无法确定真伪,就不能指控陈春薷捏造事实。
对于其反映的国有资产流失,检察机关的调查结论是,被举报人确实没有得到上级机关的正式审批,也没有经过评估,因此陈春薷的举报是真实的,不是捏造。
律师认为,检方的报告也证实,陈春薷的举报内容,除贪污房屋租金无法查明真伪之外,其余举报内容均已得到检察机关的调查证实,不存在捏造行为。
对于行为后果方面,被举报人从县银行调动到了市银行,职位升了,没有负面后果和恶劣影响,对司法机关的影响检方并未举证,因而即便陈春薷的举报存在个别不实之处,也未达到“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因而不应认定陈春薷有罪。
不过案件仍几经反复,在经历了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再一审,再上诉,再发回重审;第三次一审,第三次上诉,驳回。申诉,发回重审。第四次一审,第四次上诉。
罪名也在诬告陷害和诽谤之间摇摆,但刑罚逐渐减轻。2012年5月,丰润区法院在重审判决中称,陈的举报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应认定陈春薷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但却又认为,“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以认定陈春薷犯罪情节轻微”,判决陈春薷犯诬告陷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在2012年10月24日唐山市中院的判决中,对罪名撤销,判决中仍确认陈的行为,但称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对陈春薷认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犯罪的理由予以支持,判决其无罪。
即便这个无罪的判决,陈春薷及辩护律师在时隔一年之后才拿到。对于这个“有条件”的无罪,陈春薷仍然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