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邯郸市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实施意见(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解决邯郸市老旧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问题,促进老旧小区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邯郸市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实施意见(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7月12日—8月11日。
附件:《邯郸市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2日
邯郸市城镇老旧小区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实施意见(试行)
为解决我市老旧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问题,促进老旧小区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2005年(含)以前建成,已完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无维修资金及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工作。
第二条 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配备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交存、不配备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交存。业主共同决定其他交存标准的按其决定执行。
第三条 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为业主交存资金或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小区公共收益。
第四条 已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业主委员会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方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方案应当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交存、续交等事项作出约定。
(二)筹集方案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业主委员会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提交《邯郸市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等材料,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在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银行开立小区维修资金专户,并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将资金交存至小区维修资金专户。
未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能完成维修资金筹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积极推动老旧小区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工作。居民委员会要做好老旧小区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其他未经过改造的老旧小区可以参照上述内容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