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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一公司出具虚假报告被通报

来源:邯郸新闻网编辑:保存2022-02-09 2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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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2年第一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衡水红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肢解发包案

  该公司在衡水市开发建设衡水313雍锦半岛一期工程时,将工程肢解发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第73条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24284.84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闫丽阳和直接责任人员吴勇虎分别作出罚款6214.24元的行政处罚。

  二、邯郸市恒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该公司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0条、第32条的规定,邯郸市丛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韩雪航和直接责任人员陈品、杨朔琪、赵建明分别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滦平丰森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案

  该公司在滦平县开发建设的山水豪庭居住小区工程,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73条的规定,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张柏军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案

  该公司在昌黎县施工的天成府南区项目,7#楼三层墙柱钢筋安装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第73条的规定,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38063.72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刘希光和直接责任人员马翠茹分别作出罚款9664.46元的行政处罚。

  五、北京天虹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该公司在唐山市施工的禹州·凤凰府A-01-01、A-01-03项目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9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隆尧县尧山加油站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案

  该企业建设的隆尧县尧山加油站改造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2条的规定。根据《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的规定,隆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承德龙霄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消防验收后未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案

  该公司建设的隆化县集中供热热源异址扩建一期、二期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后未备案,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3条的规定。根据《消防法》第58条第三款的规定,隆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黄骅市好时光歌舞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该企业在沧州市原享尔歌厅门前堆放建筑垃圾,未进行遮盖等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张家口投资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建筑垃圾环境污染案

  该公司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的规定,泊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河北中廊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建筑垃圾遗撒案

  该公司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造成遗撒,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5条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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