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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公检法三机关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邯郸市公安局编辑:保存2021-08-11 19: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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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邯郸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公检法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进出车站、机场、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五、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七、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八、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进出邯等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者,将依法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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