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23时35分许,交巡警复兴一大队在邯武快速路陶二生活区西100米处进行酒驾治理。民警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DH****黑色大众轿车,沿邯武快速路辅道由西向东行驶,速度缓慢。
摇下车窗时,一股酒精味扑鼻而来。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6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让驾驶人宋某某出示相关证件时,驾驶人宋某某说有驾驶证没有携带,民警看到该驾驶人神情慌张将利用人脸识别系统对其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该驾驶人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核查该机动车信息时,没有核查到相关信息,该驾驶人称自己车后还有另外一副牌照。民警随后对车辆进行盘查,搜出另一幅车牌照,车牌号为晋D2****。驾驶人宋某某驾驶的车辆属于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
当事人宋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却为时已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宋某某将面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处1000元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处1000元罚款,并处拘留15日以下,并扣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处2000元罚款,收缴使用的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