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养犬市民朋友们:
根据《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为切实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请您自觉规范养犬行为,做到文明养犬。为进一步加强犬类规范管理,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决定在市内主城区集中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市区养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做到文明养犬。
二、定期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的接种,领取犬只免疫证和标识。
三、及时为犬只办理登记及年检手续。
四、严格遵守遛犬规定,外出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牵引犬只、按规定时间遛狗。(早7:00之前,晚20:00之后)
五、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放的粪便。
六、防止犬吠影响他人,特别是在居民休息的时间,应控制犬吠。
七、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医院、学校、博物馆、展览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区域,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
八、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犬只(大型观赏犬除外)。
九、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及时采取捕灭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危害公共安全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养犬人如放弃饲养犬只,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流浪街头。
十一、对无人牵引的犬只,视为无主犬、流浪犬送至犬只留滞所。
广大养犬市民朋友们,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为创建富强邯郸、美丽邯郸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邯郸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邯郸市公安局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