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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生孩子却怕没人带?邯郸婴幼儿照护工作将有大动作……

来源:邯郸新闻网编辑:保存2019-12-12 09: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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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还是不生?

  这永远都是一个问题!

  然而

  就在大家还在纠结生不生的时候

  一个个

  “催生”消息接踵而来

  日前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2020年6月底前,在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永年区、峰峰矿区、武安市等6个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区),率先启动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工作,打造不同类型样板示范机构。

  到2022年,各县(市、区)都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今后婴幼儿照护将迎来哪些变化,宝爸宝妈会获得什么支持?

  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的民生目标之一,事关千家万户,事关国家未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9〕2号)精神,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现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明确任务目标

  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巩固提升”总体安排,以创新发展、管理规范、质优量足为总体目标,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

  (一)2020年6月底前,在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永年区、峰峰矿区、武安市等6个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区),率先启动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工作,打造不同类型样板示范机构。

  (二)2020年底前,每个试点县(市、区)建成2个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示范单位,要求涵盖“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模式,其他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县(市、区)至少选择一所普惠幼儿园开设托班试点,招收2-3岁的幼儿。

  (三)到2022年,各县(市、区)都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四)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探索服务模式

  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构建多种形式、广泛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性、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依托现有幼儿园延伸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在条件允许的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二)引导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等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有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三)引进品牌连锁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落户我市,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品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四)挖掘社区资源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利用社区用房,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兴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同时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需求。

  (五)支持指导以家庭为主的照护服务。全面落实休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入户指导服务。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育儿指导和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规范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相关规定,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最多跑一趟机制,建立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一)加强准入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二)实行年检制度。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执业校验和专项检查,每年3-5月,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按事权组织相关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者,由发证机关收回登记注册书,并发布公告。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或取缔。

  (三)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日常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负监管责任,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共同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利用互联网远程监管等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举办者自查、照护服务管理机构网上巡查、相关职能部门抽查、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

  (四)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

  (五)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

  (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相应的准入标准,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管理的需求,配齐有合格资质的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入职后培训,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待遇保障。

  四强化保障措施

  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实际、抓住重点,建立起“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多方参与”的照护服务体系。要发挥优势、凝聚共识、主动作为,围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积极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引导照护服务机构科学规划和规范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政策到位、工作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用地保障。各级政府都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四)加强规划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建、扩建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五)加强政策保障。各级政府探索制定土地供应、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多方面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费用。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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