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强重要时间点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
通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为有效应对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改善空气质量,现就全市重要时间点烟花爆竹禁燃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和时间。农历二月初二、清明节、农历七月十五及农历十月初一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防止因集中燃放造成空气质量指数“爆表”。
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对本地禁放烟花爆竹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村(居)委会干部是辖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积极采取宣传教育、严盯死守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三、落实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禁放烟花爆竹牵头职责,组织相关部门深入一线开展督导检查;要加大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从严查处打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强化烟花爆竹市场的整治力度,从严查处违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殡仪馆、公墓经营单位等做好内部及周边禁放工作。党委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公安部门开展好督导检查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倡导在任何时间、不因任何事由燃放烟花爆竹,坚决做好大气污染治理的表率。要结合文明乡村建设,组织村委会和各村“红白理事会”开展“移风易俗树新风”活动,号召群众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减少铺张浪费,降低污染物排放。
特此通知。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