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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5.5元结账却变成7.9元 消费者投诉索赔500元遭拒

来源:河北新闻网编辑:保存2018-08-23 22: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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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超市购买了一件标价5.5元的商品,结算时却收取了我7.9元,钱虽然不多,但性质蛮恶劣的。”8月22日,邯郸市民李先生向本报投诉,他在邯郸市阳光超市连城店购买商品时,遭遇标签价与结账价格明显不符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李先生要求超市方赔偿其500元,但遭到了拒绝。

  李先生当天结账时,该果汁软糖收费7.9元。

  消费者:果汁软糖标价5.5元 结账时却收了7.9元

  李先生讲述,8月18日10时20分许,他带着孩子在外突遇大雨,便到附近的阳光超市连城店避雨。准备离开时,孩子看上了一款果汁软糖,李先生特意看了一下标签,售价为5.5元。

  “因为没有购物计划,就买了这一件商品,所以对它的价格记得特别清楚。我们是通过‘自助结算通道’结的账,出来一看扣了我7.9元。”李先生说。

  随后,李先生回到超市内进行再次确认,发现该款商品标签价格确实为5.5元。在收款处,李先生和收银员交涉,对方表示经过扫码,电脑中显示该款商品为7.9元,因此无法为李先生退钱。

  “明明标价是5.5元,却收取消费者7.9元。幸亏今天只买了这一款商品,要不然一不注意就疏忽了。超市这种行为不是价格欺诈吗?应该立即道歉和改正。”李先生坚持维权,但未得到超市工作人员的正面回应。

  回到家中,李先生越想越气愤,经查询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查询到了法律依据,李先生下定决心坚持“较真儿”。

  李先生购物时,该果汁软糖下方价签显示为5.5元。

  超市:属工作人员疏忽,愿在合理的范围内给顾客赔偿

  李先生认为,超市标签价格与实际售价严重不符,存在“低报价、高收费”的行为,显然属于价格欺诈,因此要求超市方按照消法赔偿500元,但此要求遭到了超市方的拒绝。事后,李先生发现该款商品的价格标签已经做出了修改,变成了7.9元。

  8月22日,记者陪同李先生再次来到阳光超市连城店,在收款台附近找到了李先生曾经购买的果汁软糖,其价格标签显示为7.9元。

  阳光超市连城店肖姓负责人表示,对顾客李先生的遭遇感到抱歉,但这种情况事出有因,并非价格欺诈。肖女士解释,该款商品确实存在标签价格和实际售价不符的情况,5.5元的标价应该属于另外一种小瓶装果汁软糖,而非这种蛋装果汁软糖,是当天理货人员将货物摆放“错位”所致。

  肖女士表示,愿意向李先生真诚道歉,并立即改正标签错误的现象。对于李先生提出赔偿500元的要求,超市难以接受,“希望能协商解决,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容易,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赔偿。”肖女士说。

  对超市方的解释,李先生并不认可,他认为事发当天便向超市工作人员进行了投诉,并要求对这种行为进行改正,但并没有工作人员重视,他也未得到合理的解释和道歉。如今,超市的回应更多是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

  “下一步,我会向消协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几百元的赔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超市不能这样坑消费者。”李先生说。

  律师:超市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问题关键

  那么,到底超市是否属于价格欺诈呢?记者就此咨询了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水全,他认为,根据价格法规定,以下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价格欺诈:标签价、价目表等所表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对于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签价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都是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李水全表示,大型综合性超市货物繁多,工作人员出现疏忽在所难免。如果超市故意写错原价,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那应该是属于消费欺诈。但如果确实是由于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货物摆放错误所致,并且对商品标签进行了及时更改,便不能确定其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也就不属于欺诈。

  “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超市确实存在一定的责任,内部的管理要加强,不要因为工作疏忽而透支消费者的信任。”李水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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