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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一办公楼现两个房东收租 承租人被索千万房租

来源:法制晚报编辑:保存2018-06-25 09: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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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是不交房租,我弄不清楚谁是房东。”河北富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富玛特)前法人代表黄继民对不同的两个房东收房租的事情感到无奈。

  2012年12月2日,富玛特与当地人赵军平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位于河北省邯郸市的一座写字楼,租金每年1000万元上下,租期20年。

  3年过去,2015年11月29日这天,双方协议于2015年7月31日终止履行上述租赁合同,同时约定,上述租赁合同中赵军平一方剩余履行期限的权利义务由河北昊恩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昊恩贸易)与富玛特继续履行。

  向新房东交租约1年半后,富玛特被赵军平诉至法庭,诉求包括:主张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房租1797.12万元,并将涉案房屋收回。

  实际上已向昊恩贸易交房租,又被要求交房给“前房东”,黄继民不知如何是好。

  赵军平两项诉求获一审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发院支持。但二审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出租方易主

  富玛特大厦即为涉事的办公楼,位于河北省邯郸市的丛台路与东环大街交叉口东北角,整个楼体面积为约3万平方米,南邻丛台路,西邻东环路,距离火车邯郸东站约3公里,地段优越。

  此前,该楼为兼庄技术主权交易中心。河北富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承租后,办公楼正式更名为富玛特大厦。富玛特投入大量资金对办公楼进行整体设计、装修等,自2013年以来已有金融、饮食、商贸等多个行业上百家企业入驻。

  当地兼庄村委会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此后签定的协议等材料显示,该楼产权归兼庄村委会,后由赵军平承租。

  2012年12月2日,双方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由赵军平转租给河北富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承租自2013年9月1日起,租期20年。

  双方开始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富玛特按合同约定向赵军平缴纳租金。“履约3年来,比较顺利。”富玛特前法人代表黄继民(2018年2月退出)说,直到2015年年中,变故开始出现。

  富玛特提供给记者的一份材料显示,2015年11月29日,赵均平一方与富玛特签定《解除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双方于2012年12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自2015年7月31日终止履行。剩余履行期限内的合同权利义务由河北昊恩贸易有限公司按照2012年12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与富玛特继续履行并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015年11月30日,富玛特与昊恩贸易就富玛特大厦签定《租赁合同书》,租期自2015年8月1日至2033年8月31日。

  富玛特开始向昊恩贸易交租。财务资料显示,富玛特于2015年12月15日支付给昊恩贸易第一笔房租款50万元。至2017年10月,富玛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新房东昊恩贸易支付房租款共1097万余元。

  法院判富玛特“赔租交房”

  另一个变故出现在2017年年中。赵军平一纸诉状将富玛特告上法庭,请求终止其与富玛特于2012年12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将富玛特大厦全部房屋交还赵军平。另要求富玛特与另一被告杜鹏交纳2015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房租1797.12万元,及部分违约金80万元等。

  赵军平在诉状中称,其曾于2015年9月委托杜鹏代为索要富玛特拖欠的房租,“杜鹏介入后,富玛特公司称自己把房租交给杜鹏,但杜鹏拒不认账”。

  一审判决书显示,杜鹏辨称,其与赵军平之间不存在诉状中称代为收取租金的委托关系;富玛特辨称“没见过授权委托书,不认可这种关系”。

  另外,黄继民从富玛特财务人员处再三确认,2015年8月份之前的租金在与赵军平方签定《解除合同协议书》时已全额结清,之后,开始向昊恩贸易交租。

  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等环节后,一审法院邯郸县人民法院认定,2012年12月2日,赵军平与富玛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富玛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富玛特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法院认为,“杜鹏在原告(赵军平)委托收租金和转让经营权事宜期间,未能按照委托人原告委托代收租金和转让经营权相关事宜将租金或转让金交给原告,其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二被告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的租赁经营权利,存在违约”。

  一审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1民初943号判决书显示,判决解除赵军平和富玛特签于2012年12月2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富玛特将富玛特大厦全部房屋交还给赵军平。另外,富玛特赔偿2015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为止的房租损失17971200元,被告杜鹏对该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被撤销

  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赵军平向法庭提供两份《房屋租赁合同》,1份是复印件,1份是原件,两份合同除租金有所不同外,就是在合同原件出租方多出“张志强”手写的名字,其他部分均一样。“经本庭和张志强多次电话联系,张志强称和其没有关系,张志强本人也不来法院说明情况”。

  一审判决书中提到,庭审时出现多份证据,但只字未提上述赵军平一方与富玛特签定于2015年11月29日的《解除合同协议书》。

  就此情况,黄继民称,其印象中,该份协议由杜鹏向法庭提交过,但不清楚提交时间。记者拨打杜鹏电话,对方称“你说的这个我不太清楚”“我没有必要跟你说”。

  记者注意到,该《解除合同协议书》中,首页甲方名字处,有赵军平的手写签字及手印。除赵军平的机打信息外,亦出现“张志强”机打名字及其身份证号等信息,但张志强的手写签字及手印出现在末页签字处,且张志强的手印明显比赵军平的手印更鲜红。

  对此,记者多次拨打张志强手机,截至发稿前,使终无人接听。

  赵军平告诉记者,他从未见过这份《解除合同协议书》,上面的签字及手印也不是本人的。他听说有这份协议是在杜鹏提出上诉后,从二审法院了解到的。

  庭审期间,杜鹏未到庭。但得知一审判决结果后,杜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进行审理。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富玛特大厦的租赁权现由谁享有,赵军平与河北富玛特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解除,河北昊恩贸易有限公司与案涉的富玛特大厦存在什么关系等基本事实不清,另案涉的《房屋租赁合同》《债权债务清洁协议》及《解除合同协议书》中均有张志强签名,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属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提解决方案未果

  2017年10月19日,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富玛特将富玛特大厦全部房屋交还给赵军平。然而,已与富玛特签定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昊恩贸易并不认可判决。

  据当地媒体报道,一审判决后,昊恩贸易仍要求富玛特按照双方签于2015年11月30日的《租赁合同书》约定,向其支付租金。

  富玛特未来得及反应,变故再次出现。据当地媒体报道,2017年12月4日上午,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员强行关闭富玛特办公区门,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地下室维护燃气锅炉等重要设备,并威胁停水、停电等,引发一系列安全、消防隐患。

  黄继民告诉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2017年12月4日的事件是在当地政法部门的介入下,不明身份人员才离开的。当时仍是富玛特法人代表的黄继民对媒体公开表态:房租肯定分文不拖欠,但究竟该交给哪一方?他希望赵军平与昊恩贸易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确认“房东身份”。

  天眼查信息显示,河北昊恩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与富玛特签定《租赁合同书》是在2015年11月30日,相差不足半年。

  另外,该公司的变更记录显示,2016年4月13日,经营范围变更后才有“房屋租赁”“物业服务”两项。自与富玛特签定《租赁合同书》后的4个月时间,河北昊恩贸易有限公司并不具备房屋租赁资质。

  河北昊恩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黄继民表现出担忧,“万一法院裁定‘昊恩’不是房东,即便‘昊恩’申请破产,富玛特交给过去的1000多万元租金也要不回来了”。

  从被起诉至法院后,富玛特担心造成更大损失,便不再向任何一方交房租。但昊恩贸易仍要求富玛特向其交租金。对此情况,富玛特大厦现属地邯郸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区管委会曾介入调解。黄继民称,管委会组织调解时,他曾提出一个建议:富玛特将房租交由第四方保管,待房东身份确认后,由房东将由第四方保管的租金划走。但这个建议未被理采。

  管委会希望各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未果。

  据了解,2018年6月9日下午,二审法院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天,富玛特大厦里再次有多名不明身人员闯入,大厦内多处监控被破坏,富玛特公司财务室、前台、保安、消防等各个部门员工均被赶出。

  文/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记者 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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