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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公安出台29条“严规”,这些行为将被罚款记分!

来源:邯郸广电网编辑:保存2017-04-27 2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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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7日,记者从市公安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深入推进创城“百日攻坚行动”,该局就大力整治交通及停车秩序、违规小广告工作,特制定29条新措施,对机动车乱停乱放,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机,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非机动车和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等行为将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道路缘石正面及顶面施划了黄色实线

  据介绍,此次制定的29条新措施涉及道路交通及停车秩序和违规小广告两大部分,在道路交通及停车秩序方面,在繁华地点易堵路段、不具备道路停车条件且违停车辆较多、影响秩序的小街巷,增设新型规范的“禁止停车标志”,在道路缘石正面及顶面施划黄色实线,全面禁止车辆乱停乱放。违者对驾驶人依法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记3分;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罚50元,记2分;对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50元。对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50元,记3分。对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10元。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处罚5元。在违规小广告方面,在城区道路上非法拦截过往车辆,向驾乘人员散发或者通过车窗向车内投放小广告,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29条新措施具体内容:

  1、在繁华地点易堵路段、不具备道路停车条件且违停车辆较多、影响秩序的小街巷,增设新型规范的“禁止停车标志”,在道路缘石正面及顶面施划黄色实线,全面禁止车辆乱停乱放。违者对驾驶人依法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记3分。

  2、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省办法》第75条第10项规定,处罚50元,记2分。出租车、公交驾驶员违反以上行为的,处罚的同时抄告其所属单位。

  3、对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省办法》第75条第6项规定,处罚50元,记3分。

  4、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及阻碍、辱骂、殴打国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处以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省办法》第75条第7项规定,处罚50元。出租车、公交驾驶员违反以上行为的,处罚的同时抄告其所属单位。

  6、在主城区学校、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小街巷周边具备停车条件的区域,采取临时、限时等多种停放方式,合理增设停车泊位,标明禁止车辆停放时间,违者依法处罚100元,在确保停车有位的基础上严格规范停车秩序。

  7、对机动车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便道上违法乱停乱放的,依法处以100元罚款。

  8、有辖区的大队共选择16个违停较多的路口,安装LED显示屏、枪球电子抓拍设施,运用高科技手段,实施动态监控抓拍曝光,确保重点区域整体交通秩序和形象。

  9、组织新办驾驶证学员开展路口文明交通实践和交通志愿者服务活动,积极引领、劝阻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越线停车、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不走人行横道、随意横穿马路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10、在28个创城迎检岗设置文明引导员,提请市政府协调,市文明办、市直工委等部门组织和发动,具体落实300名文明引导员,为引导员统一配备“文明引导员授带、小黄帽、小黄旗”等装备,对文明引导员岗前培训并分配到28个创建文明城迎检岗,及时引领和劝阻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越线停车、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不走人行横道、随意横穿马路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11、全面细化完善主城区28个创城迎检岗区周边交通设施,在岗区周围加装行人隔离护栏,限制规范行人通行路线。

  12、将易翻越栏杆的重点路段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加高至1.2米,防止行人翻越护栏,确保路段秩序达到创城标准。

  13、每个主城区大队出动1辆宣传治理车,在重点路段进行不间断的宣传治理,对非机动车、行人加强管控,对交通违法的非机动车、电动三轮、四轮车进行扣留,在岗区办学习班、处罚。

  14、在主城区73个主要路口文明交通宣传栏,18个路口28块红绿灯LED显示屏,2块大型高清电视屏和交警自有宣传载体,全天候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文明交通公益广告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曝光片,营造浓厚创城氛围。

  15、对机动车行驶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省办法》第75条第12项规定,处罚50元。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省办法》第71条第3项规定,处罚20元。

  16、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处罚30元。

  17、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处罚30元。

  18、对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省办法》第72条规定,处罚10元。

  19、对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处罚30元。

  20、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省办法》第71条第1项规定,处罚20元。

  21、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省办法》第69条规定,处罚5元。

  22、购置7辆“综合巡逻智能采集警用车”,配备给7个主城区辖区大队,全面加强主城区违法停车抓拍和其它严重交通违法综合整治力度,减少执法成本,增强执法威慑力和整治效率。

  23、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及阻挠、侮骂、殴打清理小广告人员的违法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在城区道路上非法拦截过往车辆,向驾乘人员散发或者通过车窗向车内投放小广告,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认定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5、在城区道路机动车道上招拦车辆或者车辆遇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缓(停)行、等待绿灯放行时,行人在机动车道上穿插走动向车辆驾乘人员发放小广告的,认定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6、因张贴、喷涂小广告、传单损毁了公私财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理,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7、在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喷涂小广告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处理,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8、在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不听制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理,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9、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内容涉毒、涉黄、涉赌、私刻公章、伪造证件、非法行医、收售药品、宣传暴恐、非法票据、非法集资、涉枪涉爆等内容的,责令清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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