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赵先生因家庭困难享受国家低保,其12岁女儿于2016年6月在一家购物中心购买了2部手机,共花费2000余元。第二天,赵先生发现后及时与商家沟通要求退货。但对方以孩子自愿购买,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同意退货。
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意见。经调查得知,赵先生女儿刚满12岁,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并未经过家长同意。同时,2000元钱是其家庭两个月的正常开支,购买手机后,日常生活十分拮据。
执法人员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本案中,12岁小女孩用家中2个月的生活费购买手机,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事后未得到监护人同意,所以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主动给赵先生退还了货款。
另外数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张先生在烟花爆竹零售门市购买了两箱“三声雷”,其中一颗“三声雷”燃放时在地面发生爆炸,致其左眼被炸伤,先后花费医疗费已一万余元;郑先生刚购买的液晶电视使用一个多月后屏幕出现裂纹;石女士在商场花费1500元购买了一件折扣大衣,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但商场只答应退等额的购物卡,不退现金;吴先生购买了一辆汽车,却发现新车已被他人购买过保险,更换车辆时遭到商家拒绝。
(石家庄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