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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新版医险药品目录调整

来源:河北日报编辑:保存2017-01-03 09: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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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本次发布的《药品目录》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可以设置两个月的过渡期,原《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6年版)》在过渡期结束后停止使用。

  制定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353个,乙类药品品种1041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154个,乙类药品品种1044个。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不符合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据悉,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乙类药品中指定按甲类支付的药品,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按甲类药品执行。

  明确处罚措施纳入管理

  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不分甲乙类)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中标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中标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此类复合药目录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定。

  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

  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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