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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工商局发布2015年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河北新闻网编辑:保存2016-03-14 14: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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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邯郸市工商局公布“2015年邯郸市12315申投诉维权分析报告”,2015年邯郸市工商局12315共接受投诉8117件,其中交通工具类投诉830件,位居商品类投诉榜首。

  2015年,全市共受理交通工具类投诉830件,是家用电子电器的1.37倍。汽车占据商品小类投诉首位,共计645件,占比为9.54%,是2014年118件的5.47倍。投诉的主要问题表现为汽车质量问题、购车合同问题、售后服务问题、虚假宣传和其他问题。

  邯郸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在今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邯郸市工商局发布2015年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丛台区工商局调处预付押金纠纷案

  2015年5月,丛台区工商局接到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和平路中段某婚纱摄影店的商家,不退还1500元押金。执法人员迅速赶到该婚纱店,了解情况属实,于是安排双方于5月6日上午到分局解决,当时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通过执法人员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商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退回给消费者1500元。

  【案例二】邯郸市工商局、邯山区工商局调处强制缴纳续保押金案

  2015年11月,邯郸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田先生投诉,称邯郸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强制要求消费者缴纳汽车续保押金2000元。邯郸市工商局及邯山区工商局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业务中与消费者签订的购车后续代理保险合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当事人将续保押金2000元退还给消费者。

  【案例三】复兴区工商局调处拖延交付汽车合格证案

  2015年下半年,消费者李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提车时,销售人员称车辆合格证还在厂家,晚几天才能送过来。可是一个月过去了,李先生接连多次索要都被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李先生得知现在的4S店所卖车辆都是从银行贷的款,所有合格证都在银行做抵押,如汽车销售出去就能赎回合格证给消费者。无奈之下李先生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经查实,该汽车4S店无正当理由一直不按约定期限交付汽车合格证,汽车4S店的行为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调解后,汽车4S店将汽车合格证交付给了消费者。

  【案例四】邯郸市消协调处消费者失收家具案

  2015年4月,某物流公司按照浙江温州平阳县一家具厂要求给消费者送家具。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全车货物损毁。事发后,在近半年的时间里,厂家既不给退款,也不给重新发货。无奈之下,消费者向邯郸市消费者协会求助。市消协安排专人赶往浙江平阳县。当地工商和消协部门积极配合,协调处理。通过多次谈判,厂家答应重新发货,同时补偿了消费者一件写字台以表示歉意。

  【案例五】大名县工商局调处强制改宽带光纤线路案

  2015年9月,消费者孔先生在某通讯运营商处办理了宽带业务。在使用过程中,宽带出现故障,孔先生到营业厅咨询解决,工作人员告知公司要求用户办理宽带光纤业务,否则就不能上网,孔先生要求工作人员帮助恢复之前的网络却遭到拒绝,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大名县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调查,由于该通讯运营商无正当理由一直不给用户维修宽带网络,并且强行让消费者改成光纤线路,拖延时间达十几天,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调解后,该通讯维修人员为消费者修好了宽带网络。

  【案例六】武安市工商局查处擅自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5年3月,武安市某通讯运营商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使用消费者身份证号码为他人办理移动电话卡。经过武安市工商局西岭湖分局调查了解,该通讯运营商的行为对消费者带来了较大的信息安全隐患。然而,该通讯运营商不仅没有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反而屡次为调查工作设置障碍。其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据此,武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于对此案立案调查,责令该通讯运营商停止违法行为并最终处以3.5万元罚款。

  【案例七】邯山区工商局查处强行收取工时费案

  2015年3月,邯山区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汽车4S店强行收取工时费案。据悉,该汽车4S店推出了两种车型的价格保养套餐并且标注有:“如套餐内零件不全部更换,工时费价格仍按套餐指定价格执行,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汽车4S店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调解后,汽车4S店退还给消费者没有保养过零件的工时费。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店内宣传广告打有“本产品是根据德国大众最新VW502.00/VW505.00标准、原装制动盘具有最佳制动性能”字样,由于该广告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通过“诉转案”方式,对该店使用不当广告用语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最终对汽车4S店处以没收广告制作费8000元,罚款1.2万元。

  【案例八】邯郸市消协调处农机致残案

  2015年2月份,保定市望都县工商局人员陪同该县消费者来到邯郸市工商局,投诉使用邯郸一外资农机公司生产的玉米收割机所配操作指导说明不当,致当事人在使用时右手被绞烂、致残事件。事发后三个月的时间里,消费者曾多次与该公司、经销商交涉,但都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市消协工作人员通过调查了解,由于消费者反映农机销售人员的操作指导不当这一情况无法提供录音、影像资料作为证据,所以不能予以采信。鉴于此,工作人员抓住该农机公司在销售农机过程当中所附带的说明书与农机型号不符这一点,通过一个多月的努力,数次约谈,最终该公司全额退还消费者购买农机款,并给予经济补偿。

  【案例九】涉县工商局查处医院滥收费用案

  2015年7月5日,涉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涉县某医院在患者就诊时要求患者购买1元就诊卡(IC卡),否则不能在医院就诊。2015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医院在2015年年初推行“一卡通”信息化服务,并于2015年4月18日从涉县某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以每张0.5元的价格购进30000张门诊“就诊卡”。在未明示“就诊卡”可自愿选择的情况下,强制(医保卡患者和开处方交现金患者除外)就诊患者办理“就诊卡”并收取1元费用。截止2015年7月10日,该医院共计销售15001张“就诊卡”,收取办卡费15001元。其行为涉嫌滥收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立案调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4999元罚款,没收15001元违法所得。

  【案例十】邯郸市工商局查处假五粮液酒案

  2015年12月24日,邯郸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分局接到王先生投诉称,他在某知名网商购物平台购买了6瓶52度五粮液白酒,总价值2509元。王先生发现酒的外包装与正品五粮液包装有差异。邯郸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分局通过调查了解,王先生购买的6瓶五粮液酒为假冒商品,执法人员立即与外地网商辖区工商局取得联系,当地工商机关也积极配合,协调处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并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要求该网商对消费者进行10倍赔偿,共计25090元。并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该网商销售假冒商品案依法移交当地工商机关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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