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知名乐队原主唱周某某于2008年从某知名乐队退出,2011年8月,周某某按照其与邯郸市某娱乐公司签订的演出合同,来邯参加夜场演出,现场演出了该乐队注册的多首脍炙人口的歌曲。随后,周某某即被该乐队的其他成员以侵犯该乐队的名称权、注册商标权等为由向邯郸中院提起诉讼。后邯郸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周某某和我市某娱乐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肖像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注册商标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使用合作作品合理报酬人民币1万元,共计6万余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两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邯郸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邯郸中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邯郸市某娱乐有限公司和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15年2月10日,邯郸中院执行局依法将被执行人周某某和邯郸市某娱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半个月后,也就是2月底,被执行人周某某因到外地参加演出无法购买机票,陷入尴尬境地,于是马上安排经纪人与法院联系,将执行款交到法院,履行了执行义务。
据介绍,长期以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约80%以上的被执行人不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甚至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实守信社会风尚。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邯郸中院执行局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将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交通出行、融资贷款、招投标置产等,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压力,为执行工作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日前,记者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邯郸中院)获悉,国内某知名乐队原主唱周某某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