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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16岁少年抛尸公厕案 被告人改判死缓

来源:新京报编辑:保存2020-12-24 1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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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16岁少年抛尸公厕案 被告人改判死缓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安徽省高院委托再审宣判;此前曾被撤销死刑释放43天,双方家属均表示不服将申诉

  新京报讯 (记者薄其雨)12月23日,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安徽省高院委托,对13年前16岁少年周杨被抛尸公厕一案进行再审宣判。

  法院认定,被告人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案在10年里,接连经历了7次审理,其中6次左德刚被判死刑。有两次安徽省高院在向最高法报请死刑核准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发回重审。

  对于此次判决结果,双方家属均表示不服,将进行申诉。受害者母亲说,希望法院能判处左德刚死刑并立即执行。左德刚的妻子则称,左德刚坚称自己没有杀人,是被冤枉的。

  16岁少年被抛尸公厕

  案件发生在13年前,被害人周杨16岁,曾为安徽颍上县江店中学的学生。

  周杨的母亲杨中芬回忆,2007年春节前,周杨失踪。节后不久,她接到警方通知,得知周杨的尸体在江店孜镇一处公共厕所的粪坑里。

  根据刑事科学鉴定书显示,周杨死因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直到2010年,一起盗窃案嫌疑人向司法机关举报,其同伙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三人涉嫌杀害周杨。

  2010年,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之一左德刚死刑。一审判决后,左德刚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发回重审。

  此后10年时间里,该案又因4次发回重审,接连经历了6次审理,其中5次左德刚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判死刑。有两次安徽省高院在向最高法报请死刑核准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被发回重审。

  死刑撤销后再次被捕

  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文书显示,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证据主要依靠言词证据,但左德刚等人的有罪供述之间在关键情节上存在矛盾,关键证人的证言前后不一,存在矛盾,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故撤销左德刚的死刑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

  此后,左德刚刑满释放。

  杨中芬多次申诉,请求法院立案审查。2020年7月6日,杨中芬收到安徽省高院的立案审查通知书,周杨被杀一案将启动再审,左德刚被释放43天后再次被捕。

  今年11月25日,安徽高院对左德刚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开庭。

  杨中芬委托的代理人廉波律师表示,庭审中,左德刚坚称自己无罪,并称自己在遭受刑讯逼供后作出有罪供述。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相关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未刑讯逼供。

  廉波律师表示,庭审中,他还作为代理人对左德刚笔录中遗漏的关键证据进行质证。他提到,侦查机关对左德刚所作的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出入,笔录中遗漏了“左德刚亲口承认用绳子勒周杨的脖子”这一关键证据。

  再审改判死缓

  昨日上午,阜阳中院受安徽省高院委托,对左德刚案再审宣判。

  法院认定,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判决书显示,2007年1月13日晚,左德刚因怀疑周杨盗窃其网吧的空调外机,邀集陈永宣、杨士庆一起到江店中学门口找到周杨,将他带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附近逼问他,并对他拳打脚踢,杨士庆持木棍对周杨击打。

  周杨被打后逃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的公用厕所旁被三人追上。左德刚采用绳勒、手掐周杨的颈部,陈永宣绳勒周杨的颈部,致周杨死亡,后三人将周杨尸体抛入厕所粪坑内逃离现场。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再审认为,左德刚与陈永宣、杨士庆共同故意非法剥夺周杨生命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左德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左德刚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观恶性大,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现有证据尚达不到判处左德刚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最高法曾两次裁定不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遂作出上述判处。

  两方家属均不服判决

  判决后,杨中芬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但我依然相信法律是正义的,我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申诉,希望法院能判处左德刚死刑并立即执行,还我儿子一个公道。”

  左德刚妻子表示,他们家属都对这次判决结果不服,会坚持为左德刚申诉。

  《刑法》第四十八条显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表示,在死刑案件证明上,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的统一标准,也是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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