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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药神”案二审改判

来源:中新社编辑:保存2020-06-02 22: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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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管理法修订后:江苏“药神”案二审改判

  中新社南京6月2日电 (记者 申冉)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林某祥等人非法经营案二审宣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修订并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后,一起涉及非法经营进口药品案件的改判。该案不仅涉及价值千万元人民币的印度仿制抗癌药和癌症患者,案情又与电影《我不是药神》神似,因此受到高度关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间,林某祥等15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境外人员或向他人购进“吉非替尼”“甲磺酸伊马替尼”“盐酸埃罗替尼”等药品,通过网络或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非法在中国内地销售。上述药品外包装均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无中文标识,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

  在该案中,除原审被告人曹某昌非法经营药品金额不满十万元外,其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非法经营药品十万余元至五百九十余万元不等。

  二审法院认为,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销售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照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系销售“按假药论处”药品的行为,依法构成销售假药罪;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经中国药品检验机构检验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亦属于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者亦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并无不当,而根据本案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部分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体现了依法从宽的原则。

  但是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修订并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不再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二审法院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应再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但国家对药品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对于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涉案药品大多被癌症患者购买并使用,尚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延误诊治,处罚时可适当从宽。

  在二审判决中,一审法院认定的销售假药罪被改为非法经营罪,14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均有所减轻,另有1人被判无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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