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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男轧死工地维权居民受审 自称“不是故意的”

来源:新京报编辑:滴答雨2017-05-18 1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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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播放的事发现场视频。

  昨日,驾车轧死工地维权居民、被指控故意杀人罪受审的李某在庭上为自己辩护

  昨天上午,三中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醉酒驾车的李某想进入一个工地,和在工地门口索要扰民费的居民发生冲突,其中59岁的居民万某三次躺倒在李某车前,阻挡其入内,最终被李某驾车轧过死亡。

  但在昨日上午的庭审中,面对故意杀人的指控,李某否认自己知道对方躺在车前,称自己并非是故意。其和辩护人均主张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公诉人展开激烈辩论。

  儿子受审 父亲出庭辩护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本案被告人李某曾分别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并因殴打他人、危险驾驶、寻衅滋事等多次被拘役和拘留,此次又被控故意杀人。李某已退休的父亲则坐在辩护人席,作为代理人之一为其辩护。

  检方指控,去年7月1日晚9时许,李某在通州区梨园镇某公馆西区工地南门,因琐事与万某发生口角,后驾驶奥迪车从万某身上轧过,造成对方当场死亡。经鉴定,万某符合汽车碾轧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作案后投案。检方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指出,李某此前因危险驾驶吊销了驾照,之后还曾再犯,案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118mg/100ml,属“屡教不改应依法严惩”。记者查询相关规定发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属醉酒驾车。

  “我不懂什么罪,但是我就认为我不是故意的。具体什么情况法院判。”李某承认肇事但是不认可指控罪名,称自己轧过去时才知道车下有人。李某的父亲也进行了数十分钟的辩护,分析称李某身材矮小且驼背,处于“盲区”没有看清对方,但对于李某酒后驾驶的行为并没有做出解释。

  被告人案发前喝10瓶啤酒

  记者在庭审过程中了解到,案发时万某和邻居在工地门口维权,索要扰民费。驾车进工地“找活儿干”的李某称,案发前他在家门口小卖部喝了10瓶啤酒,看到有人堵在门口不让进,于是引发争吵。

  “这个人满身酒气、骂骂咧咧的,看我们不让进,他还下车揪我头发让我起开”,维权居民赵先生回忆,李某被大家劝开后,又和一旁的万某吵了起来,“老万就躺下不让进工地,他就下车用脚踢老万头和身体,老万也起来踢男司机”。

  赵先生称,李某的车先是停在距离躺在地下的万某约一两米处,然后突然倒车,退到两三米距离后突然向前加速,从万某身上轧了过去,后来自行开车离开。“他是先倒了车再突然加速,跟普通开车不正常。”赵先生说,万某被车带出两三米远,腿部被轧断,趴在地上没有知觉。另据了解,死者万某生前并没有家庭,死后也没有亲属认尸。

  多名证人证言证实,看到李某下车打堵门的,并脚踢万某、赵先生等人。李某在法庭表示,他当时只是想开车进工地,与对方并没有利益冲突,辩护人和李某均认为其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外李某还辩解称,他驾照吊销且醉酒驾车,担心对方报警,于是遮挡了车辆号牌。

  此案未当庭判决。

  现场回放

  被告人曾倒车调整方向开向被害者

  据了解,该案曾于2016年11月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后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直至2017年2月19日。

  是故意轧过去还是没看见轧过去,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在展示证据中,辩护人要求法庭两次播放现场监控视频,反复确认究竟开车时李某到底是否知道万某第三次躺在了车前。“这个视频我看了不下十几次,每一帧什么内容我都记得。”为儿子辩护的李先生说。

  法庭播放了两段案发现场的录像,显示案发当晚9时许,工地门口分别坐着赵先生和万某,还有两个站着的人,门前距离宽阔可双向行车,约8分钟后,李某驾驶的黑色奥迪车驶来,两人仍坐在门口不肯挪开。李某下车和两人起了冲突,视频上看出李某用手指着坐在马扎上的万某说话。“我那时候让他躲开呢”,李某看着视频说。

  后李某回到车上,迅速倒车调整方向径直向万某开去,距离很近骤停,这时万某就躺在了李某车前。李某下车用脚扒拉他让他起来,万某便坐起来跟他争吵。约1分钟后万某站起来,再次躺下。这时一人走到驾驶室旁和李某说话,万某站了起来,李某被劝上车后,万某第三次躺下。

  最终,李某倒车停顿20秒后,突然踩油门轧了过去……监控视频播放到这里时,庭审现场一片惊呼。

  庭审交锋

  公诉人:侵犯对象特定

  公诉机关认为,在与万某发生冲突后,李某回身上车调整车头方向,通过证据和监控视频可以明确他车头瞄向死者万某,犯罪对象明确。其间被害人三次躺倒,第三次被轧死,未离开过车头位置,第三次上车后李某将对方轧死,整个时间持续时间9分半,李某先是倒车后加速前行导致对方碾轧致死,还有目击者的追车动作,可以看出他加速驾驶,有犯罪的故意并实施了杀人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醉酒驾驶属于危险驾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危险驾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但证据看李某的侵害对象从不特定转为特定,持续故意针对万某这一固定对象,加速驾驶汽车碾轧对方身体,显现故意杀人罪应有的犯罪特征,依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对其追究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没有杀人故意

  辩护人则认为李某故意杀人证据不足,表示李某和被害人素不相识,与围堵工地大门索要扰民费不存在利害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启动车之前和起步时能够看到万某,李某当时向劝架人说话,是看不到万某第三次躺倒的;案发现场很多人围观,李某与万某没有深仇大恨,引发的冲突也都被劝住了,犯不上为这点小事杀人;事发后李某立刻刹车查看,还曾问伤成什么样了,没有杀人的故意。

  李某父亲则坚称儿子驾车时处于“盲区”,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照驾驶危险驾驶持续故意的状态下,我们判断他根本不想确认前方究竟是否躺着人,且我们到现场勘验认为被告人肯定看得见对方。”对李某父亲的说法,公诉人进行了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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