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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银行拒绝配合法官调查 法院向其开50万罚单

来源:华商报编辑:保存2017-03-18 1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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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讯(记者 曾春 周金柱)面对上门依法调查核实信息的法官,银行拒不履行协查义务。次日,法院向银行送达罚款50万元的罚款决定书。

  为调查房贷信息

  两法官去银行调查

  刘新星是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一名法官,日前,他办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工作,需要将被执行人的房子拍卖。拍卖前,他从申请执行人处获悉,被执行人西安的房产,在曲江某银行按揭贷款,目前贷款还未还完。

  如果房子的确是贷款的,那么拍卖后无法过户。为了搞清楚房子的贷款信息,执行法官便向汉中中院申请调查该房房贷信息,汉中中院决定依法调查核实。

  3月13日,汉中中院相关执行人员找到该银行个人信贷中心,在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后,向该中心负责人递交协助查询函。该银行个人信贷部负责人李某称要上楼请示领导,之后一个多小时都未露面。期间法官多次询问银行工作人员,数次催促下李某才出现。但李某表示,执行法官所出具的协助查询函没有效力,以此拒不履行协助查询义务。在执行法官释明法律并告知拒不履行协助查询义务的法律后果后,李某仍拒绝协助。

  法院:送达50万罚款决定书银行拒签

  汉中中院提供的一段现场视频显示:李某并不查看刘新星等人的证件,返身往房间里走,刘新星在后面追着,不停解释,后面李某拿着刘新星等人的证件,再次翻看后称协助调查函等是无效的,要求出具介绍信。刘新星称介绍信是法外要求,并不合法,但李某坚称没有介绍信不行。

  “视频是我们录的,李某拒绝配合后,才录的。”昨日,刘新星告诉华商报记者,3月13日在银行协查遭拒后,他们将录下的视频传回到汉中中院,中院经过研究决定,这家银行属于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限在2017年3月23日前缴纳。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如果银行拒不缴纳罚款,法院将强制执行。

  刘新星说,3月14日,汉中中院派出两名法警赶到西安,和他们一起又去了该银行,送达了罚款决定书,但银行拒绝签收。

  若未按期限缴纳罚款

  可对银行相关人员司法拘留

  据了解,早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

  刘新星解析说,处罚50万元的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汉中中院调查认定,李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属于非常主动地抗拒协助查询,但又没有推搡、殴打等暴力行为,所以罚款取了中间值50万元。”

  华商报记者获悉,如果银行在3月23日前没能缴纳50万元罚款,那么汉中中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对李某及支行行长予以司法拘留,并向监察机关或者支行上级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涉事人员致歉

  该银行上级部门介入调查

  昨日上午,曲江这家银行工作人员称,行里领导层在15日晚得知被汉中中院罚款50万元后,已经紧急开会,在16日早已展开调查,并向省行上报。目前总行、省行已介入调查此事。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银行个人信贷部负责人李某,已赶到汉中中院致歉。

  该银行相关负责人称,目前行里正在调查此事,并称省行相关部门将会就此事作出回复,但截至16日下午6时,华商报记者仍未获回复。

  就此事,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李康宁说,银行有配合法院调查的义务,法官出示证件后,仍被银行刁难,说明银行方面是有过错的,而法院作出的50万元的罚款,也是依法依规的,“处罚对有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人和单位有警示意义,不履行义务,最终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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