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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童养媳12岁结婚14岁生女 怀孕时曾被小叔强奸

来源:红星新闻编辑:保存2017-02-18 14: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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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底,网上出现一则爆炸性新闻,“重庆三姐妹成童养媳,其中一人14岁生女,8年4次逃跑。”这则新闻的主人公叫马泮艳,经法院调解,她终于结束了这段噩梦般的婚姻。“他们断送了一个正常人的人生,必须让那些人付出代价。”马泮艳开始为自己讨说法,但现在仍然很无助。

  在电话里,马泮艳对红星新闻记者说:“我本来是一个懦弱的人,但多年来经历的事情让我变得坚强,我的事情当地政府必须有个说法。”

  噩梦开始:12岁结婚,14岁生女

  马泮艳说,事情还得从1997年5月16日说起,那天她们一家在田里种黄豆,她和大姐撒种,六岁的三妹啼哭不止。父亲忽然扯了根藤条抽打三妹,还双手抓住三妹的脚,将她头朝下倒立起来。母亲误以为父亲要摔死三妹,抡起锄头砸在他的头上。父亲应声倒地,母亲又朝他的后背上刨了两下,父亲就没了气息。后经鉴定母亲属于精神分裂,一个月后无罪释放。大伯找到母亲,讨要父亲出殡期间替马家收麦子的费用。母亲不允,疯疯癫癫地消失了。父亲去世,母亲跑了,马泮艳和大姐寄养在大伯家,三妹寄养在姑父家。马泮艳吃不饱穿不暖,每天还要上山砍柴、割猪草、喂猪,稍有差池就是一顿毒打。

  2000年农历腊月,年仅12岁的马泮艳和13岁的大姐被大伯父分别卖出。买下马泮艳的是右脸一块疤的陈学生。没有婚礼,还不懂婚姻,12岁的马泮艳成了这个29岁男人的新娘。陈家人带着马泮艳到福建打工,陈学生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第一次到陌生的地方,以为会被卖掉,怕得要死。”马泮艳说,因为自己年纪太小找不到工作,还得专人看管,三个月后就被陈家人送回老家巫山县双龙镇。回到镇上,马泮艳偷偷跑到二姑家,二姑陪她去报警。双龙镇派出所民警带马泮艳到医院检查,证实处女膜破裂。大伯告诉警察,侄女已经嫁给了陈学生。警察认为这是一起家庭纠纷,没有再管。

  2001年冬,陈家人将马泮艳脚上戴着铁链,和陈学生锁在屋子里。两个月后,马泮艳怀孕了,陈家人才给她去掉铁链。 生完孩子的马泮艳曾多次逃跑,可都已失败告终,而每次被抓回来都是一次肉体和心灵的折磨。陈学生的枕边放着一根三尺长的荆竹,打得最狠的一次:她被剥光衣服,绳子捆着,衣服蒙头,被荆竹抽打。

  2007年,19岁的马泮艳生了一个儿子,但儿子的出生让她感到更加耻辱,“2005年夏天,陈学生弟弟陈学龙第一次强奸了我,后来我怀孕了他也没放过我,这个儿子的亲生父亲是谁我也不知道。”儿子生下时放到她眼前,她看都不看,想摔死这个孩子。

  马泮艳

  寻求帮助:法院调解,两人离婚

  生下儿子后,陈学生带她去派出所拍照,做身份证,两人还拍了张合影。2011年,马泮艳查询户口,发现自己的婚姻状况一栏里写着已婚,这才知道,合影原来是做结婚证用的。

  2008年,20岁的她再也无法容忍和一个讨厌的老男人生活在一起。她偷出身份证,在巫山县城的宾馆做了两个月服务员,攒下1200元后去广东闯荡。

  一个偶然的机会,马泮艳在广州遇到一名在政府工作的大姐。聊着聊着,马泮艳把自己的经历告诉了大姐。最后,这位大姐鼓励马泮艳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帮她找记者曝光。此事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很快发生转折,2016年6月4日凌晨,经法院调解,两人宣布离婚。

  马泮艳说:报案9个月,公安局一直没有给我回复

  婚姻的枷锁打开了,但马泮艳不想这样结束,“他们断送了一个正常人的人生,必须让那些人付出代价”。在马泮艳提供给红星新闻记者的一份询问笔录显示,2016年5月4日,她到双龙派出所报案,控告陈学生在自己未成年时强行发生性关系,强奸幼女;大伯马正松、姑父罗元道拐卖幼女;双龙派出所与办结婚证的工作人员渎职。然而9个月过去了,公安局一直没有给她回复。

  巫山县公安局政治处一郑姓警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事正在调查,有结果会对外公布。但是对于为何8个月都没立案,郑警官未作回复。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表明,一般情况七内决定是否立案;特别重、复杂线索经(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延至六十日。巫山县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则称,马泮艳的案件由县委宣传部统一公布。

  马泮艳报案时的询问笔录

  律师说法:如马泮艳陈述属实,相关部门的行为存在不作为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放表示,如马泮艳陈述属实,则相关部门的行为存在不作为等问题:1、公安机关当年接到报案,在侵害事实较为明显的情况下,认为属于家庭纠纷而未立案,存在失职;2、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查验当事人信息、核对身份证、年龄以及是否自愿结合的前提下方可登记、发证,显然当时的登记机关没有进行核实,当事人甚至对自己将要登记结婚一事并不知情。3、马泮艳2016年向公安机关报案,长达9个月的时间内都没有收到公安机关是否立案的通知,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9个月的时间已经严重超出了应当决定是否立案的时限要求,存在程序性错误。

  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存在一个重要情节,即当年在侵害事实发生后不久马泮艳即去报案,双龙镇派出所警察未予重视而未立案,这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马泮艳的案子中强奸罪追诉时效并未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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