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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官员开房记录遭曝光后自杀 泄密民警被判刑

来源:温州都市报编辑:保存2017-02-10 1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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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开房信息被泄露至网上后,温州永嘉一官员卧轨自杀。两年多前,此事在永嘉闹得沸沸扬扬。个人信息泄露,牵涉到当地一名民警,此事更加备受社会各方关注。

  日前,永嘉县人民法院就此事件中涉及的该民警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民警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自杀官员的个人信息到底是怎么泄露的?与民警滥用职权之间有什么关联?在此案的一审判决中,这些谜底被一一揭开。

  “泄密民警”档案:

  身兼两“副所长”,涉滥用职权主动投案

  被告人缪甲,男,1965年2月出生于永嘉县,原系永嘉县强制戒毒所副所长,兼永嘉县拘留所副所长。

  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缪甲于去年4月6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去年6月2日,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向永嘉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缪甲犯滥用职权罪。

  案情回顾

  “经核实”个人信息被撰写成帖

  发文字帖:未能引起强烈反响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某、缪乙(据此前媒体报道,与缪甲为堂兄弟)等人合伙投资筹建永嘉县瓯北二手车交易市场,于2013年8月6日以“永嘉县海龙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名义向原永嘉县工商局(现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市场名称登记的申请材料,后还为此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至2014年7月,该申请仍未能获得批准。

  为此,黄某、缪乙认为,未能获批的真正原因在于原永嘉县工商局工作人员王某有意刁难,并决定核查王某的个人开房记录等信息,用于在网上发帖曝光。

  经黄某提议,由缪乙从时任永嘉县强制戒毒所副所长兼永嘉县拘留所副所长的缪甲处核实王某的个人信息后,黄某撰写了有关王某个人开房记录及房产情况的文字信息,并在微博及相关网站上发布了题为“永嘉惊现开房局长”,内容包含王某单位、时任职务、历任职务等信息,并写明其和家人名下在温州地区有多套房产,他在任职期间到永嘉县梦江大酒店、瓯北宏泰宾馆等多处酒店开房达200余次的帖文。

  但是,该帖未能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

  用个人数字证书查询泄露信息

  附上开房记录图片:引起广泛关注

  发文字帖,没显著效果。缪乙没有放弃。

  据法院查明事实,2014年7月27日,缪乙来到缪甲办公室,要求查看王某的个人开房记录。

  缪甲明知私自使用个人数字证书查询他人信息属于违规行为,再次应缪乙的要求,使用数字证书查询王某的个人信息。

  其间,缪甲还离开办公室,将电脑界面交由缪乙一人查看。缪乙趁缪甲离开办公室之际,用手机将查询记录拍摄储存,之后提供给黄某发帖。

  同月28日,黄某等人又将前述帖文附上王某开房记录图片,再次发布到网上。该帖发布不久,便被各大网络媒体转载,引起了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干扰了王某的正常生活。同月29日,王某因被发帖之事向永嘉县公安局报案。

  之后,王某因心情不好于同年8月1日外出,次日到达福建省武夷山市亲戚家中,后于同年8月3日凌晨在武夷山市卧轨自杀身亡。

  据相关媒体报道,同年8月初,永嘉县公安局纪检部门对缪甲进行立案调查;8月中旬,永嘉警方对缪甲做出行政撤职并辞退的决定。

  去年4月6日,缪甲主动向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基本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

  审理焦点

  私自查询他人信息是违规还是犯罪?

  与官员自杀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此案审理中,缪甲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辩解自己并非主动要给缪乙查看王某的个人信息,照片是缪乙偷拍的,王某的死亡与他没有直接联系,他的行为确实系违规,但不应该构罪。同时,缪甲的辩护律师也提出,缪甲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对缪甲以及辩护律师人提出的“不构罪”辩解和辩护意见,一审判决中,永嘉法院逐一进行评判。这些也成为此案审理的焦点——

  为什么是滥用职权?

  律师辩解:缪甲不具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他对缪乙和黄某预谋发帖行为事先并不知情,对缪乙偷拍行为也无法预测。王某的开房信息被偷拍,系缪甲疏忽大意造成。

  法院评判:缪甲身为永嘉县强制戒毒所副所长兼永嘉县拘留所副所长,因非工作需要等正当事由,违反规定使用数字证书多次查询被害人王某身份信息、开房记录等个人信息,又将电脑查询结果交由无权获取个人信息的缪乙控制之下,系不正当履行职权,属于滥用职权。而且,他应当预见到被害人的信息被缪乙非法获取的可能性,具有放任其发生的间接故意。

  所拍的是否就是发帖照片?

  律师辩解:缪乙偷拍的照片未经缪甲辨认,究竟偷拍的照片与帖文上的照片是否系同一张照片存在疑问。

  法院评判:黄某、缪乙均供认,他们附帖发布的图片,确系缪乙从缪甲处查询后拍照存储所得,缪乙还供认自己趁缪甲离开之际拍摄照片。而缪甲也供认,他应缪乙要求查询王某的个人信息,后未关闭电脑查询界面,且留缪乙一人在办公室内。他们的供述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涉案帖文所附图片系从缪甲处获得。

  民警滥用职权与官员自杀是否存有因果?

  律师辩解:王某的死亡与缪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控缪甲的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评判:王某死亡结果虽然并非缪甲直接造成,但因缪甲滥用职权,才使得黄某、缪乙非法获取具有相当程度隐秘性的王某的个人信息,后附帖发布到相关网站,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使得这些信息的知情范围扩大到全市、乃至全国范围,给王某正常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后王某自杀。

  缪甲的滥用职权行为系此案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王某的死亡结果,可作为缪甲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来认定。

  法庭判决

  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

  “免于刑罚”意见被否

  庭审中,律师认为,如果认定缪甲构罪,那么他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的辩解是对案件定性的一个认识,并非翻供;结合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应当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就此,永嘉法院审理后认为,缪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缪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基本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结合缪甲仅非法让黄某、缪乙获取了王某的个人信息,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宜免予刑事处罚,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永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缪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新闻+

  发帖男子一个获刑1年一个被判10个月

  不服上诉,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对于此案中的黄某、缪乙,之前已被判刑。

  2015年3月,永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缪乙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可是,一审判决后,黄某、缪乙均表示不服,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黄某上诉要求“改判无罪”,而缪乙上诉则要求“从轻改判”。

  2015年6月,温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黄某、缪乙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他们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温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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