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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床毒贩”因病未被收监指挥妻子助其继续贩毒

来源:广州日报编辑:大洋2017-01-05 1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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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检察院监督其被收押并因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一名被判有期徒刑15年但因疾病得以暂享“自由”的贩毒罪犯,竟然在家中卧床且重刑在身的情况下,继续指挥妻子保姆为其贩卖海洛因、冰毒。通过履行刑事执行监督职能,市检察院使该罪犯被收押,并因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日前广州日报记者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的一起典型案例。

  上述的刑事执行监督职能,和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监督职能,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监管活动监督职能一起,构成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

  据悉,2012年至2016年,广州市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的情况予以监督纠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201件,撤销案件3455件;通过对监管活动的监督,纠正久押不决案件255件,纠正脱管、漏管120人,纠正违法及不当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095件;同时办结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5138件,其中向市中院提出抗诉530件,办结虚假诉讼案76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21亿元。

  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201件、撤案3455件

  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项职能。据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五年以来,广州市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201件,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律程序立案和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的,监督撤案3455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纠正漏捕4385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纠正漏诉5125人。

  针对近年来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广州市检察机关开展了“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检察机关推动建立“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办理和网上咨询。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展开监督,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

  向法庭提出抗诉306件513人

  在审判监督方面,广州市检察机关制定并实施了《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的工作意见》,依法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他们将监督关口前移,积极开展量刑建议,监督裁判结果罪刑均衡、罚当其罪,2012年至今,广州检察机关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 42416 件,对审判活动提出书面监督意见 112 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 306 件 513 人,法院已改判 33件 47人,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2名“广东邦家公司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得到省高院改判;同时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立案复查各类刑事申诉案件 441 件,其中纠正和提出抗诉 7 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其他监督意见 9 件,法院已变更或纠正原决定 13 件。

  为一嫌犯邀五单位,进行羁押必要性听证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不必要或不正当的羁押,既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对于节约司法资源、体现司法文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欧名宇检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他表示,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广州市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监督。

  2014年6月16日,荔湾区检察院在驻所检察中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的林某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并于6月23日收到辩护方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经审查,林某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范围,驻所干警遂着手进行调查取证。

  嫌犯的精神状况怎么样?犯罪情节恶劣吗?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2014年7月1日,经前期调查,荔湾区检察院邀请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经侦大队、看守所及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区法援处公职律师代表,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嫌疑人家属对林某被羁押前的健康问题进行现场介绍,与会代表针对家属提供的林某病例材料进行质证。荔湾分局经侦大队代表简单介绍了案件办理进展。看守所管教则对林某被羁押后的身体健康状态及其行为表现进行介绍。现场调查结束后,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区法援处公职律师及经侦大队与会代表针对林某的羁押必要性发表意见。

  会后,荔湾区检察院结合现场调查情况、与会代表的意见,围绕林某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态、生活自理能力、侦查取证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社会危害性、对所在社区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评估后,认为对林某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7月2日,荔湾区检察院向荔湾区分局提出对林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7月3日,荔湾区分局采纳建议,为林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纠正违法及不当提请减刑、假释、监外执行2095件

  刑事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

  据介绍,2012年以来,广州市检察机关认真开展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工作,保持清理超期羁押和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工作力度,监督纠正久押不决案件255件,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被高检院评为“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专项行动先进单位”。同时,深入开展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共纠正违法及不当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2095 件。

  在加强对指定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监督方面,积极推进和规范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执行监督,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依法监督纠正脱管、漏管120人,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转化。注重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监督有关部门加强对监狱、看守所传染疾病的防控,监督并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15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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