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您来到邯郸之窗! 
资讯 视频 文化 科技 体育 娱乐 旅游 原创 财经 美食 分类 人才招聘 汽车 建材家居 房产 返回首页

取保候审女嫌犯到各地旅游 晒旅游照被多人举报

来源:北京青年报编辑:大洋2016-11-21 09:42:17
分享:

  近日,陕西省榆林市几位市民网上发文,实名举报以传销罪取保候审的陕西恒山女子艾清华在各地旅游。18日下午,榆横公安分局表示,该局已于6月9日依法对艾清华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8月3日依法将该案起诉至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称,在案情需要时,艾清华本人要保持随叫随到,接受审问。

  取保候审嫌犯 朋友圈晒游玩照

  近日,榆林市几位市民网上发文称,以传销罪取保候审的嫌犯艾清华到各地旅游,其朋友圈晒出多张在北京、西安、珠海等地景点的照片和小视频。

  举报人李先生介绍,2015年8月,艾清华到榆林市当地宣传一个项目,项目主要是针对现在人们面临的亚健康状态,推出一系列有机产品,包括茶、矿泉水、大米等。“当时是每人投资15000元与艾清华所在的北京隆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签署合同,该公司为甲方,承诺在规定时间内保障消费客户的本金风险。”

  李先生称,由于合同上写着能保证本金风险,赚钱的话还可以参与分红,当地很多人都投资了这一项目。“签过合同之后,公司根据投资人介绍客户的情况,每周会发放一些钱给投资人。有的投资人没有找到客户,会自己拿钱再投资,累计下来甚至有人的十几万资产都投在项目上。”

  2016年1月11日,多名榆林当地的投资人无法领取分红,后选择报警,榆横工业园区分局于2016年5月30日对北京隆升公司艾清华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立案侦查,并于6月9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据举报人提供的截图显示,受害人所称的艾清华的朋友圈自6月23日晒出在香港的照片,之后的时间有7月25日空中看珠海、7月26日广州长隆水上乐园,11月7日参观北大未名生物工程等内容。

  检察院称嫌犯

  应保持随叫随到

  对此,11月18日下午,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我局于2016年5月30日对北京隆升公司艾清华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立案侦查,6月8日西延铁路公安处在西安将艾清华抓获移交我局,6月9日我局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8月3日依法将该案起诉至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榆横分局工作人员称,艾清华到底有没有外出,也只是单方的说法,仅凭朋友圈晒出的照片无法判定其有外出行为。“按道理说,她外出应该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才可以出去。取保候审的话应该是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嫌犯可以在得到办理取保候审部门的准许后离开居住地。”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艾清华传销罪一案正在办理,此前曾向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取保候审一般来讲嫌犯不能离开当地,如果需要问话的话她要保持随叫随到。检察院需要对其进行审问时,她本人要能够到案。”

  针对有人举报艾清华在取保候审期间全国各地旅游一事,工作人员称,取保候审就要随传随到,居住在本市,不过有些情况下也是可以到外地的。

  取保候审人外出

  应先得到批准

  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常莎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换句话说,若被取保候审人取得了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的批准,则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另有律师称,取保候审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离开居住地的申请需要正当理由,如果是旅游可能无法得到批准。但是目前单就朋友圈的内容无法判定其存在旅游行为,需要结合车票和酒店入住记录等信息核实。

  常莎表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针对多人网上发文举报艾清华并公开其本人照片和身份证信息的行为,有网友提出这一举动涉嫌侵犯艾清华本人的肖像权。常莎表示,受害者使用该女子的照片是为了在网上发文实名举报之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构成对女子肖像权的侵害。

  但常莎说,在我国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无罪推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不能说任何人是有罪的。受害者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在网络上公开该女子的信息,涉嫌侵犯了该女子的隐私权。

资讯 视频 文化 科技 体育 娱乐 旅游 原创 财经 美食 分类 人才招聘 汽车 建材家居 房产 返回首页 视频

地址:邯郸市水院北路甲23号 客服热线:400-707-4888 经营许可证:030030号
邯郸之窗  www.lagcwx.com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在线交流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010-82615762 通信管理局ICP证:冀B2-20080045 冀ICP备1201550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