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招呼
顺利拿到千万贷款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1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李某在任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使该公司获得贷款、出租房屋而向时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乔某(另案处理)提出请托,为此,李某给予乔某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房产一套,并为该房产支付了设计费用、装修费用、物业费用,共计折合人民币19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公司及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李某交代,他在2000年结识了乔某。2004年,他准备从银行贷款人民币2800万元购买一栋商业楼,因为该地产的合作银行是华夏银行,他便找到乔某称其想从华夏银行贷款。乔某随后让李某去找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副行长涂某。
在与涂某联系后,涂某称乔某已经跟其打好招呼。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涂某又称2800万的额度超过了总行营业部的审批权限,李某无奈又找到乔某帮忙,乔某则再次允诺会提供帮助。2005年2月,李某正式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获得了该笔贷款。
拉关系
赠百万房产表感谢
李某心里明白,正是由于乔某提供的帮助,他才能顺利拿到这笔贷款。为感谢乔某在贷款上的帮助并与其维护好关系以便日后获得照顾,2004年底,李某出资人民币40万元,以乔某爱人的名义,为乔某购买了位于昌平区小产权房一套。随后,李某更是找人负责房屋装修,并在2006年7月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乔某使用。甚至物业费都一直交到了2014年。
2015年2月,乔某接受纪委部门调查后,联系到李某的司机,让司机转交给李某一套农商银行发行的纪念币,价值大概在人民币70万元左右,用来抵小产权房的房款和装修款。
经运作
强行通过租楼决议
值得一提的是,就连李某买下的那栋商业楼,最终也是通过乔某帮忙出租。
2008年12月,乔某被调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工作,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职。根据时任北京农商行办公室主任袁某作证,2009年9月,行里准备选新的档案中心,乔某称他找到春秀路一处商业楼适合做档案中心,让其与李某联系,后对房屋进行了实地考察。乔某让其起草承租该楼用作档案中心的文件在行长办公会讨论。不过行里很多领导不同意,并有领导还曾做过“认真研究,我行闲置的房产丰富,会计档案可在郊区的自有房产中考虑,不得对外承租”的批示,乔某让其再去和这位领导沟通。后在行长办公会上,才勉强通过这件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主管人员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最终,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