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硝”、“黄硝”属于火药类爆炸危险品,使用或保管不当将危害国家及公民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而被纳入爆炸物品,对其实施严格管制。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8日披露,该院对一起非法买卖“黑硝”“黄硝”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68岁的陈某于2015年1、2月间在上杭官庄畲族乡集镇向蓝某(另案处理)购买“黑硝”49斤和“黄硝”1斤,后在集镇市场将该“黑硝”和“黄硝”卖与他人用于打猎。2015年10月,公安机关从陈某处查获未出售的“黑硝”14.37斤和“黄硝”0.45斤。
经鉴定,被查获的“黑硝”属于黑火药类爆炸危险品,“黄硝”属于烟火药类爆炸危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国家对于爆炸物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案发后,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蓝某,属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