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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司奇葩规定 女职员未满30岁不许生孩子

来源:央广网编辑:张大大2016-06-03 1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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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权是每个女性的合法权利,可苏州有家公司出台了一项很奇葩的规定,明确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能生育,如果违反规定辞职的话,还要缴纳违约金。市民于小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最后双方闹上了法庭。

  签合同时,约定“30岁前不得生育”

  于小姐2012年大学毕业后,应聘进入苏州一家外贸公司任市场销售部销售专员,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人事部门主管告诉于小姐,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工作压力很大,销售专员要经常出差,为保证公司正常有计划地运作,因此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女员工在30岁前不得生育”。人事主管还特别提醒于小姐,有个别职工由于违反这一规定辞职,向公司交纳了违约金。

  当时于小姐刚毕业,连对象还没有,她觉得按照自己的职业规划,结婚和生育的事情还早,这个制度应该不会影响到自己,而且公司提供岗位的薪酬待遇非常有吸引力,于小姐便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怀孕后想辞职,遭到公司拒绝

  然而,幸福说来就来。于小姐去年在一次出差时,遇到了自己的意中人,并迅速举行了婚礼。结婚后不久,于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事已至此,她只好向公司提出,自己想把孩子生下来,结果遭到公司的拒绝。

  无奈之下,于小姐提出辞职。没想到公司也不肯,人事部门表示,于小姐当初签订的工作期限为五年,如果她现在就辞职,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交违约金。

  近日,于小姐在咨询律师后,以公司规章制度违法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规定“女员工在三十岁前不得生育”,违反了法律规定。经过调解,于小姐与公司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于小姐放弃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也表示将修改公司规章。

  这样的奇葩规定明显违法

  法律界人士表示,“未满30岁女职员不能生育”这样的规定,明显涉嫌违法,侵害了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女职员是否生育,什么时候生育,公司方无权做出条件限制;同时,公司应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仅如此,公司方还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各种待遇,如产假、哺乳假等。

  苏州一家公司人事经理何帆华分析认为,部分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接受诸如合同期间不能结婚、不能生育等条件,认为只要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就是有效的。其实,规章制度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在企业内部才具有约束力。

  “二孩”放开,雇主顾虑越来越大

  苏州市民卢女士最近准备换个工作,今年参加过多场招聘会,不少用人单位都很关心她是否要生孩子。“我确实是打算要生二胎,但我担心这样说了之后,用人单位肯定不再考虑录用我。”卢女士无奈地说。

  据调查,随着“二孩”的全面放开,对成本敏感的企业招聘女性时的顾虑也增加了。在企业内部,动用各种隐形手段迫使怀孕和哺乳期女性员工主动离职的现象也常出现。

  据前程无忧首席人力资源专家冯丽娟介绍,女性员工生育给雇主带来的用人困难客观存在,因此在招聘和晋升机会上,管理者多不愿意考虑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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