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言女方要求高常吵架
苑某母亲的证言显示,事发当晚9点多,她回到家中,正好碰上儿子出去,当时儿子并没说去干吗。一个小时后,她拨通了儿子的电话,儿子说自己躲着李某,让母亲把家门锁好,谁叫门也别开。晚上11点多,她已经联系不上儿子。
苑某母亲称,儿子与李某同居期间,李某怀过孕,后来做人流了。听儿子说李某要求太高,可自家的条件有限,达不到对方的要求,因此俩人经常吵架。恋爱期间,儿子还受到李某的人身伤害,后来儿子寒心了,提出分手。
判决构成坦白判处死缓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案发前购买作案工具,携带刀具寻找被害人,案发过程中持刀刺扎苑某头面部、躯干部等要害部位多刀,案发后迅速逃离现场。
综合李某作案的动机、过程和手段进行分析,李某积极追求苑某死亡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其行为性质属于直接故意杀人。
法院指出,李某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鉴于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能够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故对李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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