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3日清晨6点左右,30多岁的徐某某在庐江县罗河镇黄龙村一条机耕路上,偶遇独自上学的13岁女学生倪某某,遂拉拽倪某某欲行不轨。倪某某反抗中叫喊并称认识徐某某。这时,徐某某担心被人发现,从路边捡起一根树棍击打倪某某的头部数次,致倪某某当场死亡。
随后,徐某某将倪某某的尸体抱到机耕路西边的田埂上,对尸体进行猥亵,后将尸体弃于一处水沟内,逃离现场。2011年1月10日,潜逃至云南省陆良县的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倪某某系遭受棍棒类钝器多次打击死亡。
此后,该案历经多次审理。合肥市中院于2014年7月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合肥中院认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其杀害被害人后,侮辱尸体的行为又构成了侮辱尸体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及本案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综上,法院判处徐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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