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0月27日起,区域地面气压场转弱,以偏南风为主,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10月29日至11月2日,地面持续受低压系统控制,湿度升高、风力偏弱,天气形势静稳,扩散条件不利,且风向转换频繁,污染辐合推移,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紧急通知》(〔2023〕14号)要求,我区决定10月27日12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民生保障的前提下,全区域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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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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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合理调控生产计划,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邯郸市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报批版)》橙色预警(Ⅱ级)差异化减排措施安全有序执行到位。绩效分级A级和引领性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白名单”企业,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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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生态环境“白名单”的工程项目、应急抢险施工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民生工程应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其他施工工地原则上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等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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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运输环节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减少运力。工业企业及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城市运行(含电力企业生产用煤、粉煤灰渣运输,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石膏、尿素、石灰石、酸碱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物资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运输)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原则上建成区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车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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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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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