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从邢台市某集市陆续收购了和尚鹦鹉1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蒙古百灵7只、画眉8只等野生动物。2021年2月1日,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蒙古百灵和画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王某某在明知上述鸟类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欲通过其在我区某市场经营的花鸟门市将收购的上述鸟类予以。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是自然界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因涉案鸟类价值较高,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野生动物物种保护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2月10日,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王某某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区法院最终做出有罪判决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案件办理过程中,区检察院从引导侦查取证到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不断反复推敲、完善证据链条,围绕公益是否受损、损害程度以及生态损害赔偿金额等诸多方面展开调查取证,真正做到让证据扎实,用证据讲话,确保案件顺利办结。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是区检察院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一次有益探索,更是对2022年4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首次运用,更加坚定了区检察院继续探索公益诉讼新模式、新思维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