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邯政规〔2018〕24号)相关规定,在我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永年区西环路、钛白路(含)以东,东三环(含)以西,洺河北岸(含)以南,永洋大街(含)以北。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环保部门牵头,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农牧、水利、工业园区、临洺关镇、界河店乡等相关单位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测,发现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农牧、水利、工业园区等施工审批监管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环保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环保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环保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食药监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工商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网信永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