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弓某某偿还单某某欠款20.8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0.442998万元。单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弓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弓某某申报财产,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弓某某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进行财产申报。2017年12月6日因未在报告财产令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被本院拘留15日;经查,被执行人弓某某从事汽车销售工作,月收入5000元左右,其名下购买了一辆奇瑞牌小型轿车,且有存款5080元(现已被扣划发放给申请人单某某),其妻子马某某与他人共同投资注册邯郸市某某汽车租赁公司。2017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弓某某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本院拘留15日;2018年1月5日被执行人弓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同年6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做出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弓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该案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情形,在当前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执行为显得尤为必要,对实现判决内容,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我院会继续开展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活动,坚决惩治诚信缺失的不良社会风气,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来源:永年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