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因交通违法被查处时,本应自觉配合执法,接受教育和管理。但在近期邯郸武安市交警大队组织的交通秩序整治行动中,却有三位市民挑衅交警执法权威,公然践踏法律底线,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最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18年7月12日上午,视频中男女二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至中兴路与塔南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其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采取辱骂、推搡、揪扯的方式阻碍执法。目前,该男女二人已被依法治安拘留10日。
此外,拍摄视频的白某某因在拍摄中未了解真实情况,断章取义的在视频中说是交警打人。7月20日,白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道歉。
7月18日,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至中兴路与新华岗时被执勤交警劝阻,其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与交警发生争执阻碍执法。目前,李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治安拘留5日。
普法宣传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权利保护。其中增加的条款是: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一)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执行职务的警车通行的;
(三)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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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正在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和开展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开展执勤执法活动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属依法履行职务。公安民警一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民如对执法存有疑义,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但对于阻碍执法或扭曲事实,抹黑诋毁的,公安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以切实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执法权威。
(武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