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孤儿救助。对在低保核查过程中发现的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重残或服刑,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或服刑,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的未成年人,及时安排乡镇和村委会整理档案,纳入孤儿救助范围。
开展特困人员救助。针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开展重度精神病人救助。针对在低保核查中发现的家中有重度精神病人,家庭监护责任过重,造成刚性支出较大、负担过重的贫困家庭,将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给予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办法,联系定点精神病院进行收养治疗,切实减轻家庭负担。
落实残疾人“两补”政策。对于发现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安排各乡镇和村委会认真统计上报,对符合条件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要求,及时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现低保制度和残疾人“两补”制度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