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依据
(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2015〕110号)
(二)涉县物价局、涉县财政局、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调整和制定涉县县城及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涉价价字〔2018〕2号)
二、征收主体
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由征收主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县水利局、涉城镇人民政府、更乐镇人民政府、井店镇人民政府、县供水公司代征。具体征收方式如下:
(一)主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由涉城镇(负责村集体自备井)、县供水公司(负责其供水用户)、水利局(负责其余自备井)负责代征。
(二)更乐镇辖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由更乐镇(负责村集体自备井)、水利局(负责天铁等其余自备井)负责代征。
(三)井店镇辖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由井店镇(负责村集体自备井)、水利局(负责其余自备井)负责代征。
三、征收范围
县城主城区、涉城镇、井店镇、更乐镇
四、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按0.85元/立方米征收。
(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20元/立方米征收。
(三)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20元/立方米征收。
(四)对困难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有关证件,按50%收取污水处理费。
五、征收程序
(一)污水处理费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
(二)代征单位根据用水户用水量向用水户每月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当月上缴征收主体单位,由征收主体单位上缴入库。
六、法律责任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征收主体单位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七、执行时间
自2018年9月1日起开始征收。
图/文:县住建局、部分图片综合自网络
编辑:何晓芳
编审:王建正 刘惠
来源:涉县时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