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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网络环境!邱县公安破获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来源:邱县公安编辑:保存2023-12-08 14: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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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都猎鹰”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邱县公安局持续加大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整治。近期,邱县公安成功侦破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抓获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

  案件详情

  12月5日,邱县公安局香城固派出所经过前期大量的数据分析、综合研判,成功锁定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重要嫌疑人,后立即派出警力赶赴广东省实施抓捕工作,在警务中心远程技术支持和抓捕组两天两夜的实地摸排蹲守下,12月7日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扩线侦办中。

  法律链接: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的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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