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9时许,刘某某(女,鸡泽镇人)到县政府门口聚集上访,严重扰乱单位正常办公秩序。案发后,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责令城区派出所立即调查处理。在全面调查取证后,经询问,嫌疑人刘某某如实交代了其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目前,该刘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普法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民警提示
建设法治社会,作为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采用法律途径依法解决处理,若通过“扰乱单位办公秩序”的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鸡泽公安将依法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谐稳定,绝不允许任何人影响破坏社会稳定。对影响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造成影响和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