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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峰:重要提醒!发现这些行为,速举报!

来源:微观峰峰编辑:保存2022-10-21 09: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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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峰峰矿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加强燃气安全违法违规

  监督举报措施的

  公 告

  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燃气安全治理体系,保障燃气,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全区落实燃气安全违法违规监督举报措施,发现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可监督举报,坚决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

  一、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十一)盗用燃气;(十二)用户在卧室、浴室、卫生间、开放式厨房等场所设置天然气管道或使用液化石油气;(十三)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通风不良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五)种植深根植物;(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燃气生产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二)为无证无照非法燃气经营点经营性气源的;(三)气站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站点用倒气枪对气瓶进行倒气的;(四)充装或使用报废、非法制造、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气瓶的;(五)私自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大量瓶装液化气,存在安全隐患的;(六)无安装资质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以及改装室内外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装置的;(七)私搭乱接、违规占压、第三方施工破坏天然气管道的。

  四、监督举报电话

  燃气安全,人人有责。望全区人民关注和支持燃气安全工作,自觉遵守各项燃气安全规定,并积极当好安全员和监督员,如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请致电相关职能部门举报电话。

  区城管局监督举报电话:5010161

  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举报电话:5012315

  区综合执法局监督举报电话:5320110

  峰峰矿区城市管理局宣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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