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肥乡区实际,现将禁止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附属物、枯枝、落叶、杂草及各种垃圾、工业废料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本区行政区域内的21个高塔点位,建设安装了秸秆禁烧视频监控和红外自动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自动巡航,发现焚烧火情自动报警,监督管理人员可即刻到达现场,迅速找到违法行为人,实现精准打击。
三、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将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露天焚烧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的,对未被当场发现的焚烧行为,将根据过火痕迹,实行倒查追诉,给予上述同等处罚。
五、凡干扰、妨碍和阻挠禁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人民群众要共同参与,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打造靓丽的城乡环境,同时对露天焚烧的违法行为要积极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8555404
邯郸市肥乡区大气污染防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